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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对文物仿制品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物仿制品从实用性到观赏性类型多样,内容丰富。长期以来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践界对文物仿制品、复制品、赝品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一句俗语"剪不断理还乱"来形容。然而只有理清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加精准地概括文物仿制品的范围,才能进一步研究文物仿制品。文物仿制品是一个仿制而来的物品,对于文物仿制品是否有独创性,是否构成作品还需要从作品构成条件的角度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不同于复制品的文物仿制品作为一个大类可能有不符合独创性要求而不能成为作品的,但是仍然存在能够满足独创性要求成为作品的文物仿制品,但是以目前笔者的研究能力尚不能对全部能够构成作品的文物仿制品进行概括式列举。假如反向推理我们可以得出:只要有一个文物仿制品能够成为作品就足够说明文物仿制品的可版权性。对文物仿制品可成为的作品类型(美术作品或者实用艺术品)文中也进行了简单分析,最后对文物仿制品的保护还有被侵权认定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第一部分是对文物仿制品的概述,从引言中以常书鸿先生的临摹画作为切入点引入问题,然后首先是对"文物"一词的考证,对文物的考证也是为了精确认识文物仿制品。笔者根据《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中对"文物复制"的概念,再结合"复制"和"仿制"二词,给出了"文物仿制"的一个定义。最后笔者在概述里对文物仿制品的非法律价值进行了简单综述,主要表达文物仿制品的可研究价值。第二部分是对文物仿制品的国内外对比研究,这一部分存在的最大的缺陷就是无论是外文还是中文的资料都很少,笔者在研究国外文物仿制问题时,仅是用一则新闻,引述了埃及政府对文物复制要收版权费的问题,进而笔者对比论述了文物仿制品是否要缴纳版权费的问题,另外在国外问题研究中对"复制"和"仿制"这一国际性区分难题进行了分析,为了进一步研究,笔者还给出了自己的一个判定标准;在国内问题研究中笔者对研究现状进行了分析,其实可以用"空白"这样的字眼来进行描述,只有一少部分学者探讨过这个问题。但是对临摹作品已经有较多的学者研究过,而且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而临摹作品不是复制品就是仿制品这是一个焦点问题,笔者也给出了自己的思考和假设。最后在国内问题研究中笔者还对文物仿制品和赝品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力图将文物仿制品和赝品区别开来,这一研究具有基础研究意义,笔者对赝品进行了创造性的构设,试探着破解赝品的本质和文物复制品和仿制品之间的关系。第三部分是对文物仿制品可版权性问题的分析,具有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主要依据,而独创性标准是独创性的判断依据,因此笔者从独创性的标准问题开始探讨并根据标准对复制品和仿制品进行了分析,并且以蛋壳陶杯为例展示了文物仿制品的可版权性。另外,笔者也对文物仿制品表达的非唯一性进行了辅助性研究,目的是更好地说明文物仿制品的可版权性。笔者还对文物仿制品的作品类型进行了探讨,并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切口,引入实用艺术品,分析了文物仿制品可成为的作品类型--美术作品、实用艺术品。第四部分是对文物仿制品保护问题的探讨,首先对文物仿制品的保护方式进行了探讨,主要从版权法的角度和其他法律角度两个角度。从版权法的角度来讲,文物仿制品成为美术作品的保护模式,在我国的《著作权法》里已经有了明文规定,但是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模式没有规定,笔者对此进行了简单分析。另外,笔者从其他法律角度,对文物仿制品的保护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其次,笔者对文物仿制品被侵权认定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并且根据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原则,给出了建议。最后,对两个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文物仿制品类别广,和复制品的区分标准模糊都是本文研究的难点,另外,研究这一问题的学者尚属极少数,资料缺乏,有些问题都是笔者创设性地思考结果,难免有主观臆断之嫌,这些都促成了本文的不完美性。鉴于笔者研究能力有限,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并没有达到深入的层次,只是一些探究式研究和思考,还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