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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国家所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不尽相同,因此,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如果相互作用,那么便有可能产生双重不征税或者是征税不足的后果。有些企业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有目的的做一些安排,把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产生这些利润的经营场所以外的地方,这种行为便涉及到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问题。当今社会,数字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迅猛,不仅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挑战,也给国际税收的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如果不建立对应的防范机制,全球税收秩序将会陷入混乱。因此专门为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行动计划应运而生。BEPS行动计划意在希望各国能够通过国内途径比如修改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或国际途径例如修订国际条约中相关规定,更好的使一国的征税权和其经济行为相配套。其中,防止税收协定利益的不当授予便是行动计划之一。为防止不符合协定规定的情形给予税收协定项下的利益的行为,各国需要设计配套地国内法体系1。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and Co-operation Development)希望通过此次行动计划,拟定新的税收协定范本,为各国提出相应的建议。于是通过OECD与各国共同努力,针对第六项行动计划制定了主要应对择协避税行为的利益限制条款(LOB规则)与主要目的测试条款(PPT规则),明确了能够取得协定利益的具体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OECD同时还对其他试图突破协定限制取得协定利益的行为提出了相应建议。中国现在没有专门的反滥用规则,也没有一般反滥用规则,只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了较为简单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其中对“合理商业目的”进行了简单的规定,但该部分规定过于简单,缺乏一个具体的客观标准加以认定,固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采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规制避税行为,虽是一大进步,但并不是直接针对滥用协定行为的规制措施,所以,作用比较有限。我国现在缔结的税收协定目前有100多个,而在这些税收协定当中,只有少数几个税收协定对滥用税收协定行为进行了规制,比如有部分关于利益限制的相关规定,规定了“受益所有人”条款以及否认双重居民身份的人享受税收协定利益。但是规制措施比较简单,这些条款的规制作用较有限,还远远不能够有效并且全面的规制税收协定滥用行为。基于以上背景因素的考虑,笔者希望中国能够顺应此次BEPS行动计划的趋势,采纳计划成果报告中的建议,借鉴成果报告与美国等在规制协定滥用方面比较有经验的国家的经验,有步骤的采取措施,修改我国的国内有关税法方面的法律法规,修订已经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或者在即将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加入相关的应对税收协定滥用的规则。具体而言,本文首先将对滥用税收协定的概念进行厘清,以期能够囊括所有的滥用行为,并对税收协定的滥用形式以及危害进行了相关介绍;其次,文章分析了各国国内税法中以及在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对滥用协定规制措施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然后介绍了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的最新成果,主要是LOB规则与PPT规则;再次,笔者分析了中国的国内税法以及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应对税收协定滥用的现状,指出了存在的不足;最后,本文希望中国能够有步骤的采纳BEPS行动计划的建议并提出了相应具体地建议,希望能够完善我国的反滥用法律体系,以更好的应对税收协定滥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