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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主体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其行为所能产生的危害结果所抱有的心理态度,是行为人内在的心理表现,揭示了行为人是在怎样的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与犯罪客观方面互为表里,成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原则界限之一。但是,故意和过失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较为抽象,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区分开来,特别是法院在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和间接故意杀人这两种情况时,由于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存在较多的重合部分,常常会出现同一个案件不同的审判结果。对此,大多数学者主张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角度加以分解:间接故意的场合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却还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预见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却轻信能够避免,致使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一见解为深入理解和把握犯罪主观方面的复杂形式以及正确定罪和量刑提供了理论依据。本篇论文以程海明过失致人死亡案为例进行论述,主要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从而得出一些见解,希望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定性有所帮助。本文除去序言和结语部分外将分成三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基本案情及相关争议焦点。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案以及相关案例的案件事实、审判结果和争议焦点。第二部分:本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本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在此以相关刑法理论为依据对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作出全方位的法律分析和细致的说明。第三部分:本案引发的思考。笔者在本部分对于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标准产生了一些看法,并系统阐述了两者区分标准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