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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内地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分别实施不同的法律制度。内地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港澳台也分别适用各自的法律来解决域外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问题。由于各法域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的差异,四法域之间一直未能就各法域法院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达成共识。直到2006年2月28日和2006年7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别签署了《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澳门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香港安排》”)才有了局部性突破。 然而在四个法域的政治、经济、法律交流日趋增多新形势下,尤其是民商事活动频繁开展,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尊严,促进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客观上迫切要求各个法域民商事判决能够在它法域得到更有效认可与执行。而完善和改变现有的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制度,仍为一个现实问题。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部分入手予以探讨:第一部分阐述了中国区际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中几个主要理论问题,对相关法律术语作了诠释,并分析了认可与执行的条件。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四个法域认可与执行区际间民商事判决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着重介绍了香港、澳门、台湾的规定。并谈到了司法实践中,内地先后与澳门、香港达成的《澳门安排》和《香港安排》。论述了两个安排的重大意义,为初步解决我国区际法院判决认可与执行问题提供了思路。同时就认可与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了分析探讨。第三部分对当今国际上典型的美国模式、英国模式、澳大利亚模式进行介绍,就我国国内学者提出的主张进行分析讨论。在文章的最后一节,提出了笔者关于区际民商事法院判决认可与执行原则和模式的个人看法,指出由于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要想进一步完善区际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制度,还需要不断探索,分阶段、分步骤的进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