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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象日趋严重,严重侵害了人们的人身、财产权利和环境权益。如何以法律手段对其进行遏制与预防,是中外法律界人士一直热衷于探讨的课题。而如何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对这一特殊侵权行为进行理论深化与制度创新,从而有效地对此种恶意侵权行为进行制裁与预防,最大限度地救济受害人的权利,并同时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是本人写作此篇文章的初衷。本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从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环境侵权救济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以及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建构四个方面进行系统论述,目的在于借鉴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弥补传统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功能上的不足,完善我国现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体系,促进我国环境侵权法制建设。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项重要的侵权行为救济制度,其所具有的制裁、威慑、补偿和激励功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该制度已经引起了大陆法系国家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面对目前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中补偿性赔偿的局限性,环境行政处罚威慑的有限性,刑事罚金对环境损害赔偿的局限性,在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就显得尤为必要。在制度的功能方面,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除了惩罚性赔偿本身所具有的制裁功能、威慑功能、激励功能,还具有其本身所特有的补偿功能、恢复生态功能和价值功能。环境侵权救济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在具体制度建构上应当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为主观要件,以侵权人造成损害作为客观要件;对环境侵权惩罚性的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和具体赔偿范围加以界定;在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上,以受害人所受的人身、财产、精神损失、环境权益的损失等为基础,结合加害人主观恶性大小、法律所期望产生的威慑力等因素加以判决;同时也有必要对惩罚性赔偿制定相应的最高限额,并建立专门基金的方式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加以补充,以期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恢复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