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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制度一直是民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占有制度内容博大精深,对于占有之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也各不相同,而有关占有的争议特别是占有性质问题在理论上一直争议很大。本文从界定占有的内涵入手,尽管对占有的概念的界定众说纷纭,但大都包含了这样一个的意思即在事实上占有人可以对物进行支配,在这种支配受到他人妨碍时占有人得以排除。通过对概念的界定确立研究占有制度的逻辑起点,由此展开对占有的价值、分类等基本理论问题论述。在认识基本理论问题后,通过对占有的性质的事实说和权利说的辨析,对比不同立法例,本文从占有受法律保护的根本原因为起点,指出虽然占有的初态是一种自然状态,表现为占有人对物的实际支配是事实的支配,但在占有人凭借着支配可以获得一定的利益,且这种利益获得法律认可并赋予其保护效力时,此时占有在成为法律制度的同时,也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占有作为一种权利其具有的公示效力、推定效力、取得效力、保护效力是现代民法中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及动产善意取得、取得时效等法律原则和制度的理论根据,而占有的推定的效力,则为建立占有的自力救济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奠定了基础。基于占有制度的重要地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民法典中对占有作出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这在完善占有制度的同时也完善了物权体系。但我国物权法并未对占有的地位予以充分肯定,仅以五条规定支撑起占有篇,并将该篇设置于《物权法》末节,占有只能作为所有权的一种权能发挥其作用,而不具有独立物权性质,法条的简陋导致占有制度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本文在最后会立足于我国《物权法》中对占有制度规定之不足做出评析,在对占有人的救济方面提出完善建议,通过规定自力救济权、构建占有之诉等以期完善占有制度,发挥物权法的秩序、正义价值,使占有制度在当前的财产利用中起到规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