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荐人虚假陈述处罚的行政裁量权之约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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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上市案中,证监会对保荐人惩戒机制失灵,无异于鼓励欺诈上市。保荐人的行政处罚对追究保荐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决定性影响。我国立法中缺乏对证监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约束,并且证监会的监管权力在行使上存在悖论,导致行政和司法上对保荐人追究法律责任的不足。证监机构在处罚保荐人虚假陈述中,仅追究其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不追究其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我国证券法中仅从行为的样态对虚假陈述进行分类,缺乏主观要件的约束,导致处罚保荐人虚假陈述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范围的模糊化。欺诈上市案中保荐人虚假陈述存在过失、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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