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类型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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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制度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纳的重要诉讼制度,第三人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于推动整个民事诉讼体制改革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第三人诉讼,标志着第三人制度开始在我国正式确立。此后关于第三人诉讼立法上进行过几次修改,但基本上保持了确立时的主体内容。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被引入我国之后,人们对原有第三人制度中职权主义色彩浓重的规范质疑之声逐渐扩大。本文是在理论界对第三人制度进行大量质疑和评析之后,对第三人制度提出各种完善意见之后所提出的一个全新解决问题的思路,将第三人类型划分作为解决第三人问题的切入点是本文的最大特色。本文的主要内容:第一章主要是概括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基本情况,目前第三人制度存在的问题,理论研究现状等,第二章介绍国外参加制度的有关情况,通过对国内外第三人制度相关资料的分析,对第三人制度的基本理论,第三人制度的本真价值和目的进行总结和归纳。第三章对我国第三人制度理论研究过程,它的理论发展情况进行介绍。特别是其中一些具有影响力的理论学说分别进行介绍和分析,了解这些不同的理论各自的优缺点,梳理总结它们的相互关系,以到达对目前相关理论有一定理解和把握的程度。第四章将视角放在第三人类型上,从对我国现有第三人类型划分的分析入手,得出第三人类型划分应当遵循的思路和规律,提出新的第三人类型划分方式,并在理论上结合第三章的研究结果,对新的第三人类型划分依据及划分意义进行论证。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笔者在这一章中重点阐述主动参加型第三人和被动引入型第三人的定义、特征、各自的范围等内容,以求使读者能全面了解本文的写作意图及理论分析过程。全文共分五章,依照笔者思考问题的总思路一步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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