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公司制度发展中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即关联公司。随着21世纪的到来,世界经济格局发生巨大改变,大量跨国公司涌入我国金融市场,也因此产生了一些如关联交易、偷税逃税、转移资产等一系列难题。有鉴于此,我国司法、立法和公知界对此高度重视,但现有法律法规和以往具有法律效力的执行文件其主要作用往往是用来规范纳税企业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行为,而这些规定和文件的基本功能是来维护股东的权益与企业的经济利益。与此同时,针对企业内部的高层管理之外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来看,尚且不足,甚至是一片空白。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基本定义是公司间有着经济与事实上的关联关系,企业股东有着控股权不顾企业的独立人格,对于公司人员与财务没有进行合理区分,对处理、调动与转变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形式。在公司的实践中,像控股公司、母子公司等,都属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本文通过对关联公司的概念和人格混同、人格否定概念和特征的界定作为基础,来研究人格混同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并探讨人格否认制度的责任问题,这篇论文的研究无论在理论还是实际上都产生了指导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本文正文部分分为五部分。具体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人格否认制度基础理论”。本部分对关联公司进行了界定,并论述了人格混同、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特点及其意义。说明了在关联公司中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重要性。第二部分“关联公司人格混同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的要件”。本部分从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三个方面阐述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关联公司中所适用的情况。进一步说明了在关联公司中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重要性。第三部分“关联公司人格混同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的举证责任及责任承担”。在目前我国法律仍没有具体规定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时要适用人格否认制度,举证责任该如何的分配。本部分从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出发,阐述了笔者对于在关联公司适用人格否认制度时举证责任及责任分配的观点。第四部分“关联公司人格混同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论证”。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通过从法理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论证,以期望说明关联公司中适用人格否认制度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