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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作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战略部署,不久时间,国务院文化部出台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指导意见,艺术品与金融资本的对接开始成为资本市场新的增长点,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营运而生。而在深圳上市交易的“杨培江艺术品资产包”被认为是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开端。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指文化产权交易所或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将一件完整的文化艺术品,经过鉴定与价值评估后,以虚拟的若干份额方式进行拆分,投资人可以通过持有或转让份额合约,获得艺术品价格波动所带来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的投资模式①。目前,各地开设文交所并进行份额化交易的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中的按份共有及其相关理论,虽然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尽管没有超出传统民法调整范围,但是现有民事法律已经不能完全调整,对其特有部分上处于法律调整的真空,虽然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属于证券范畴,但是证券监管部门也未将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纳入监管范围,法律依据不明晰和监管不明确,导致艺术品份额交易问题频出。本文将以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和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规则等基本文件为主要研究对象,并结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着重对当前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性质,法律适用、文交所的设立、监管,艺术品中人身权、投资者利益保护等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同时,笔者针对有关问题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以推进推进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规范化、健康化、法制化,加快完善发行、交易机制,以便着力培育良好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