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条约缔结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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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是国际关系的重要法律形式。缔结条约是十分严肃的事情。为保证国家缔约权的正确行使,缔约工作必须通过确立缔约程序的法律规范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我国现行《缔结条约程序法》制定于1990年,当时我国还未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香港、澳门也没有回归,导致该法与现实情况产生了差距。2008年3月12日全国两会的最后一天,海南团向大会提交议案,建议尽快修改《缔结条约程序法》,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强烈重视。外交部已着手就修改《缔结条约程序法》进行各方面调研论证。我国缔结条约相关法律的完善工作已经紧迫地摆在了我们面前。这正是本文写作的现实意义,希望能对该法的修订工作有所裨益。  本文分三章,第一章梳理了条约缔结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条约的基本内涵和特征,缔约能力与缔约权,以及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条约缔结的国际法规范。  第二章主要阐述了我国现行缔结国际条约程序性法律的实践。首先是介绍我国《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的概况。随后,笔者进行了国际、国内条约缔结相关法律比较,最后在比较国际国内实践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现行缔结条约相关法律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第一,没有及时批准并接受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第二,我国的《缔结条约程序法》没有把我国和国际组织缔约相关规定纳入范畴。第三,我国的《缔结条约程序法》没有明确赋予全国人大缔约权。第四,《缔结条约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与实体法的国际条约有些规定存在法律原则上的矛盾。第五,《缔结条约程序法》里的内容原则性规定多,具体操作性规定少。第六,我国法律规定的条约的审批程序中,缺少为保证这些条约规定涉及的具体部门或是个人的利益而寻求其对条约的意见的相应程序。第七,缺少对香港、澳门缔结和适用条约相关方面的特殊规定。种种现实表明我国在对外缔约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缔结条约程序法》亟需修改和完善。  第三章阐述了如何完善与提升现行立法的一些设想。首先,指出完善修改《缔结条约程序法》的必要性和意义。其次,总结了完善《缔结条约程序法》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最后,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提出了完善《缔结条约程序法》的具体建议:第一,提高条约缔结过程的透明度。第二,建立专门的条约谈判机构。第三,在条约签署后的批审程序中确保条约所涉及各有关方面的不同利益的体现和协调。第四,建立对重大国际协定和条约的特别批准程序的特别说明,提升重大条约批准的等级,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或者特别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批准之。第五,增加关于确认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地位和适用的条款。第六,增加有关港澳对外缔结条约程序的特别说明。  为了取得良好的研究效果,作者采取了多种研究方法:第一,实证分析的方法。作者在阐述观点时,采取事实与法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实证分析。具体说来,作者在阐述观点时,或是通过剖析一个个具体的法律文件,或是深入分析有关的案例,或是援引权威学者的观点,或是仔细研究实际的条约等来达到实证分析的效果。第二,比较分析的方法。作者主要比较了国际上缔结条约程序法的相关规范和中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之间的异同,分析其缺陷和不足,并从中引出对中国的启示。第三,历史分析的方法,作者在研究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时候,回顾了我国缔结条约几十年的实践历史,从历史和现实的对比中真切反应我国缔结条约制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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