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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典中并没有自由心证的规定,追本溯源,自由心证萌芽于古罗马时期,而传统意义上的自由心证则最早产生于大革命时期的法国。相比于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其一产生就受到诸多国家的追捧,尤其是欧美大陆许多国家纷纷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当然自由心证制度在产生之时并不是尽善尽美的,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探索阶段才有了今天的骄人成果。现在自由心证制度的涵义可以理解为:“对证据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法律并不预先作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内心确信去自由判断证据,从而认定案件事实”。1正是由于现代自由心证的严密的制度设计以及健全的配套措施才使得现代自由心证极大的解决了诉讼中的诸多难题,亦正基于此世界上大多数法治国家纷纷采用现代自由心证制度作为本国的证据制度。虽然我国并没有规定自由心证制度,但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却一直在应用自由心证制度,只不过我们并没有在立法中明确予以规定而已。并且从审判特点上看,我国审判制度更加类似于传统自由心证,是一种秘密心证。因此有必要改革我国的证据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自由心证制度。本文通过五个部分对自由心证制度进行探析,第一部分是简要介绍自由心证制度产生之前的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以期了解自由心证是从何衍化而来。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自由心证的萌芽、产生和发展阶段。自由心证最早萌芽于古罗马时期,但是由于当时的制度不适合自由心证的产生、发展,因此只有到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项条件具备后自由心证才得以产生。自由心证在初始发展的时候不是尽善尽美的,有着诸多的弊端,但是随着学者的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开展,现代自由心证产生了,并且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第三部分主要是讲述自由心证的内涵、合理性以及自由心证制度在欧美诸多国家的保障制度。通过对自由和心证的阐释,来对自由心证进行解释,然后说明为什么自由心证制度能够在欧美等诸多国家适用,其保障制度是什么。第四部分主要是说明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的应用。本部分先简要说明了我国的证据制度以及自由心证在我国实际上是在司法实践应用着的。第五部分倡议在我国建立自由心证制度并且指出了建立自由心证制度的保障措施。通过以上五个部分的说明,希望能对未来的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