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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国际银行界结构性融资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其在世界金融领域发挥的重大作用逐步显现。由于特殊目的载体(SPV)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机构,SPV的设立模式选择直接决定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最终能否成功运行。本文将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的模式选择为切入点,在论述目前我国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领域中的发展现状和制度、会计、税收等方面存在的障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的模式选择等问题进行了必要分析,提出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关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设想。 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导论,指出了本文的研究重点是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的选择问题,如SPV的设置,是设置独立的SPV还是银行内部成立子公司性质的SPV;选择表外证券化还是表内证券化;政府的作用是不介入还是积极参与等。第二章主要介绍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概念、特点和理论依据。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本章剖析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现状,随后分析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目前在制度上、税收和会计方面存在的障碍;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我国在当前条件下,SPV设立不同模式选择的可行性,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存在两种思路:一种采用表内证券化模式;另一种是采用表外证券化模式设立SPV。在对比两种模式的适用性和可行性,考虑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短期宜采用表内证券化模式,在未来我国的条件逐步成熟时,再采用表外证券化的模式。第四章根据我国在住房抵押款证券化的开展中遇到的困境和障碍,进一步提出政策建议。其中着重介绍了银行抵押债券的运行程序和特点,建议短期内积极发展抵押银行债券房地产投资信托,使之成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替代品。 本文强调了政府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作用,尤其是在短期,政府支持对MBS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我国正处在证券化的孕育和突破阶段,金融市场不够发达,社会信用制度基础较差,中介机构的服务不能满足需要资产证券化的需要,相应的法律、税收制度也不够完善。通过政府机构的示范性运作,可以大大降低证券化的运作成本,吸引民间机构加入这个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