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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限定,自其从1952年出现以来,就引起了很多争论。而在与世界发展息息相关的机械领域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不但大量存在,而且还有其存在的不可替代的地位。但就是在此背景下,涉及功能性限定的审判案例中程序越来越复杂,这不但浪费了审判资源,拖慢了当事人再次创新的脚步,使得公众也迷惑不解——一项涉及功能性限定的机械专利到底要怎样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保护的标准究竟是什么?究其原因,本文认为主要有:对功能性限定的理解不够、关于“功能性限定”的撰写水平有待提高及目前对于“功能性限定”的解释标准不统一。目前的对策主要是:单纯模仿说、个案分析说和尽量避免说。但经过分析,这三种对策都有无法被忽视的不足之处。其中“单纯模仿说”会找不准模仿对象,“个案分析说”在实践中很难操作,而“功能性限定”根本是避无可避。为寻找适宜的解决方案,引入了国外的做法,这一部分查阅了英文原文并对其进行翻译,直观地表现出了各国更加先进的规定及对于“限制解释”或者“覆盖解释”的倾向。为了更生动地反映出各国应对类似问题时候的不同立场,围绕本文要论证的机械领域的专利,引入了拟向美国、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及出口旋风分离式吸尘器的假设案例,从理论层面的规定,到实践层面的案例,层层深入,旨在分析出可供我国借鉴的做法。最后一章通过前三章的论述,得出了我国机械领域专利权利要求中运用功能性限定的相关建议:首先,建议完善“功能性限定”的相关规定,包括建议明确定义“功能性限定”、相较于尤其是专利合作条约等的各类规定地完善《审查指南》及应致力于解决《解释》不严谨和体系尚待完整的问题;其次,分别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入手谈如何提高涉及功能性限定的机械领域专利的撰写水平;最后,分析现存不同解释标准中“限制解释”和“覆盖解释”各自的弊端,结合机械领域专利的特点,提出在机械领域,该如何对现存不同解释标准进行统一的建议。结语部分回顾了本文的主要内容,再一次强调了笔者就机械领域中运用功能性限定的主要观点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