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该两种土地所有权并非是基于所有权客体之性质的立法,而是主体性立法。此种主体性立法使得国家土地所有权在价值层面、制度层面、道德层面均处于优势地位。此种优势地位使得国家土地所有权可以合法的吞并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而合法垄断土地增值利益。由此,欲使失地农民合法获得土地增值利益,则需采用一种法权模型在利益分配之层面将国家与失地农民放置于平等地位,并对失地农民进行倾斜保护。而信托的特性与制度设计则可满足上述要求。本文除引言外共六部分,共三万余字。第一部分,我国土地增值利益生成的独特性决定了失地农民无法获得合理的土地增值利益。通过分析我国两种不平权型的土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增值利益之生成对征收的依附性、征收之行政行为性质、征收行为的缺陷从而得出在我国失地农民不能获得土地增值利益的原因。第二部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信托的可行性分析及与相关制度的比较。在该部分中,笔者首先论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信托的概念、功能。通过分析集体土地系属限制流通物,可以在特定主体之间进行移转、并将受托人界定为国家、委托人界定为农村集体,从而得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信托的可行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信托与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系属不同的制度。但是上述两种制度中的某些经验与具体规范可为农村集体所有权信托制度所借鉴。第三部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信托中信托财产的归属。通过分析大陆法系信托制度家与英美法系信托制度之不同,从而分析两大法系信托财产的归属。在此背景下,分析我国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通过上述论证,得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信托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由受托人享有。第四部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信托的当事人。文章了分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信托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托人——国家;受益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对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论述。第五部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信托的运作模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信托的运作模式为:第一步,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将土地所有权转移于受托人形成信托财产,并将农村集体经组织成员(失地农民)设定为受益人。第二步:由受托人按照信托的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并将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得的信托利益分配给受益人。第三步:受托人将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生的收益分配给受益人。第六部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信托对失地农民利益保护上的优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信托的优势包括:外部管理模式、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同一性、信托的超越性、受益凭证的流通性。这些优势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信托可以保证失地农民能获得一个长期稳定的收入,进而为失地农民打造一个“土地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