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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是航运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既具有普通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航运业非常鲜明的特色。完善的船舶抵押制度对航运业有着很好的推动作用,我国的船舶抵押融资开展得比较晚,配套的法律制度也相对滞后,虽然《海商法》的颁布填补了船舶抵押法律制度的空白,搭建起了船舶抵押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由于基础性法律(《物权法》)的缺失,使得这一法律制度仅仅依靠实务性专业性很强的《海商法》来调整,是不够的。随着《担保法》的颁布,《物权法》的临近出台,我国物权立法的架构越来越来清晰,进而又推动了船舶物权制度的完善,海商法学界已有不少学者对此展开了研究,包括船舶抵押权法律制度,在此,本文希望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船舶抵押权这一领域所存在的、特别是有争议的若干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本文除引言之外共分四章。 第一章,简要介绍了抵押和船舶抵押的概念以及相关特征,并特别对抵押船舶物上代位的问题作了论述。随后对共有船舶抵押和在建船舶抵押进行了分析,区分了船舶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不同情形,对共有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的范围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第二章,结合现有的船舶登记制度,对船舶抵押登记制度进行了分析,并就抵押登记中存在的最大争议—登记对抗还是登记生效进行了重点阐述。笔者认为登记对抗更为合理。最后,对抵押登记是否应具有公信力予以肯定,建议我国应实行登记错误的国家赔偿制度,并且,应当对登记的审查内容和模式进行改革。 第三章,论述了抵押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抵押人而言,着重分析了其转让船舶的权利,究竟是否要限制,并对《海商法》的规定提出了不同看法。就抵押权人而言,着重分析了其保全抵押船舶的权利,特别是当船舶遭受不同类别的侵害时,抵押权人应如何行使救济权。 第四章,围绕船舶抵押保险展开论述,从抵押权人的角度探讨不同的保险形式。认为:在抵押人办理船舶保险时,抵押权人享有的物上代位的标的是请求权而不是保险金,在抵押权人办理船舶保险时,应当对其保险利益的范围进行限制,并提出了更能保护抵押权人的保险—抵押权人利益保险,对其保险标的和保险性质作了简要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