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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几年来的水资源情况不容乐观,不仅仅存在着极其严峻的缺水现象,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水资源污染的现象也日渐突出。在这个大背景下建立节水型社会势在必行。建设节水型社会不仅仅是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具体表现,同时能够缓解我国的水资源紧张的局面,保持经济社会与资源的协调发展。在国家“十一五规划”中提出了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所需要的法律制度,在这几项制度当中,水资源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水资源的组织体系和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是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以及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组织保障。因此此项制度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作为水资源管理制度中的重要一环,有关水污染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无疑是其中的关键所在。
排污许可证制度不仅仅有效的缓解国家环保部门、排污者以及公众的环境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同时此项制度充分调动了公众保护水资源的积极性、主动性以及有效地与政府环保部门进行合作。而近几年来我国的实践也表明此项制度是我国水资源管理战略思想实现转变的具体手段,有着促进我国水资源管理逐步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发展的作用。作为水资源管理制度中的重要一环,排污许可证制度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并在市场主体准入、市场主体行为规制、约束政府过渡干预以及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对水资源管理制度给予理论支撑,因此有关水污染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无疑是完善我国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关键所在。
本文通过对国外节水型社会建设过程中水资源管理体制以及水资源管理体制当中的排污许可证制度相关经验的分析来剖析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的不足,力求不断完善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从而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本文从论述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一般法律问题出发,阐述了节水型社会的制度建设及其制度基础,突出许可证制度的重要性,对比国外先进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模式,指出我国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许可证制度的缺陷,在吸收西方发达国家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基础上对我国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许可证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