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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来看,涉外侵权领域的法律适用规则长期呈现出单一化、定型化的特点,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牢牢占据主导地位。但进入20世纪以来,经济及科技的快速发展使得侵权行为地原则在解决侵权冲突时逐渐显现出其机械、僵化的一面。由此,一种变革悄然发生。1987年瑞士联邦率先在本国的国际私法中,明确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了涉外侵权领域,允许当事人选择支配涉外侵权争议的准据法。而后,此种做法以燎原之势,席卷全球,德国、比利时等世界主流国家纷纷效法瑞士,先后在本国的涉外侵权领域规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我国对此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本文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理论研究,再结合各国的立法实践,从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侵权领域中的适用,包括其应该受到的限制等方面予以探讨,希望能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侵权领域的适用提供参考。本文分四部分进行讨论: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起源与发展概况,指出意思自治原则正在从涉外合同领域向涉外非合同领域逐渐扩展。后又分别从侵权行为地法所存在的缺陷、意思自治原则的独特优势以及侵权法私法属性的回归等三方面,对意思自治原则被引入涉外侵权领域的成因做详细分析。第二部分主要对涉外侵权领域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具体的体现方式进行了探讨,主要是从意思自治的主体、意思自治的选法方式、意思自治的选法时间、意思自治的选法范围和意思自治的事项范围这五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三部分阐述了作为尊重私权自治代表的意思自治原则,在适用过程中有必要受到相应的限制,防止因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不当扩大而造成一定的损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和强制性规范的适用是防止法院地公共秩序受到当事人意思自治侵犯的重要手段。此外,为了保障涉外侵权中意思自治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也有必要对其中的弱者提供特殊保护。第四部分以《法律适用法》为主,梳理了我国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侵权领域的适用现状,通过对比分析发现我国在具体适用方式上所存在的不足,并针对这些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