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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网络暴力”现象日益普遍,但目前学界对“网络暴力”尚无权威界定。一般认为“网络暴力”的提法最初由“网络暴民”引申而来。因铜须门中部分网民干扰当事人正常生活的过激行为,2006年海外媒体提出了“网络暴民”的称谓。《国际先驱论坛报》以《以键盘为武器的中国暴民》为题,激烈抨击中国网民的“暴民现象”,质疑中国网民的做法是对个人权利的严重侵犯。但目前,国内外学界和业界也没有对“网络暴民”的内涵进行明确地界定,一般认为“网络暴民”的特征是:主观上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现实解决的动机;采用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个人信息(隐私),同时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的方式;导致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威胁的结果。“网络暴民”是“网络暴力”的主体,“网络暴力”本质上是虚拟社会的一种非理性表达手段。一般认为,“网络暴力”是由使用互联网的个体或群体实施的,基于一定的目的,借由虚拟社会中的非理性表达,采取诽谤、攻击、谣言、诬蔑、骚扰等方式介入现实社会,对网络以及现实中与之对应的个人、集体施加压力、造成影响、形成威胁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在较为著名的“网络暴力”事件中,网民的非理性表达通常体现在言语和行动两个方面,具体形式表现为言语上非理性谩骂在数量上占多数、通过凭空揣测,将谩骂对象扩展到事件之外,以及行动上公布当事人隐私、干扰当事人生活,具体通过所谓“人肉搜索引擎”、网络“独立调查人”及准调查人来搜索当事人资料,网民自发或有组织地对当事人进行电话、明信片、传真骚扰,或是当面谴责。2007年以来,为规避对“网络暴力”的指责,网民采取以上行动时有所谓“非暴力不合作”倾向,即不与当事人发生言语或肢体上的直接冲突,以较为迂回的方式进行嘲笑讽刺,尽管形式上看似规避了“网络暴力”的嫌疑,但实际上与原来的行为追求同一种效果。“网络暴力”的原因有三点:第一,客观上,虚拟社会的匿名性、把关人的缺失为“网络暴力”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行性;第二,主观上,网民对虚拟社会中的言论自由存在“自由世界”和“匿名专制”的误读、滥用;第三,本质上,“网络暴力”是现实社会道德失范现象的折射与放大,这一方面是由于公民的道德素质良莠不齐,在其虚拟空间中表达为非理性,另一方面网络道德失范现象在现实社会中有迹可循。要解决虚拟社会的道德问题,首先要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道德问题。单纯地控制网络舆论无助于言论引导和情绪的适当释放,因此必须对网络言论进行合理地规范和引导,只有让事实和观点都得以充分地展现,才能更好地引导舆论。当人们在现实社会中有更多的自由和自我发展的机会时,会减低在网络虚拟社会中放纵自己、滥用自由的可能性。因此网络社会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制订有关的法律、法令,用技术增强对网络行为监管的能力。此外,由于商业利益的介入,各类网站应加强网站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不能一味地迎合网民的需求而不问这种需求是不是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