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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产生于十九世纪的美国。大量案件的积压和诉讼效率的低下,促成了辩诉交易在美国的发达。随着大陆法系国家不断吸收英美对抗制的合理之处,辩诉交易亦被相应移植到大陆法系国家,意大利是这个方面的代表。纵观辩诉交易在两大法系的发展,法律传统的差异影响了它们对待辩诉交易的态度,并由此形成了相应不同的规则。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习惯法的做法,支持和促进辩诉交易的实践;大陆法系国家则强调固守成文法,对辩诉交易的实践范围和法官主导交易程序表现出足够的、谨慎的态度。事实上,辩诉交易从产生开始迄今,对它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美国是这个方面的典型。辩诉交易的正当性表现为四个方面:起诉便宜主义的勃兴与被告人人权扩大的契合;刑事诉讼对效率的不断追求;从传统正义走向现代正义;刑事诉讼程序简易化等等。 我国刑事诉讼应移植辩诉交易。从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分析,移植辩诉交易有其价值上的正当性和制度上的可行性。我国应采用美国辩诉交易模式,并结合我国的刑事政策,并建立科学的交易幅度制度,以控制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导入和扩大“书面审理”的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