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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制度是一项古老的社会制度。在收养制度发展的同时,它的最高指导原则也在不断变化,当前大多数国家都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收养立法的指导原则,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利益。我国的收养制度一直未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也存在一定缺陷,不利于儿童利益的保护。长期以来我国被拐卖儿童获救后无法被收养就是表现出来的问题之一。本文从被拐卖儿童的收养困境切入,引出话题讨论。然后介绍“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的历史根源和内涵,以及该原则在各国收养立法中的确立。再详细论述引文中提出的我国收养获救被拐卖儿童长期以来存在的现实困境与立法障碍,进而指出我国《收养法》中因缺乏“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的规定而存在的具体制度上的缺陷。最后参考“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影响下域外法关于收养制度的规定,为我国《收养法》内容完善提出建议。引言部分:该部分通过两个获救被拐卖儿童的事例引出话题,说明我国收养获救的被拐卖儿童面临的现实困境,指出我国《收养法》中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必要性。第一部分:“儿童利益最大原则”概述。该部分介绍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提出、确立及内涵,以及该原则在各国收养制度中的确立的情况。这一部分主要是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收养制度以及两者的发展变化关系做一个总括性的介绍,为下文做铺垫。第二部分:我国收养获救的被拐卖儿童的现实困境与立法评析。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被拐卖儿童获救后收养状况的法律障碍,并介绍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制发的《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分析《通知》出来后我国被拐卖儿童获救后收养问题的解决方案,并指出其不足之处。第三部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收养法》影响之域外法考察。该部分针对我国《收养法》存在的问题,介绍了几个典型国家的收养立法关于收养条件、收养程序、收养监督以及收养解除几个方面的规定,为我国收养制度的修改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第四部分:我国《收养法》在落实“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上的不足。该部分分析了我国《收养法》由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缺失存在的问题:第一,收养条件规定过于严格,包括被收养人范围太窄和收养人条件太严格两方面。第二,收养程序不够规范,包括收养缺乏实质性审查和缺乏试养期的规定两方面。第三,收养后缺乏必要的监督。第四,收养关系的解除方式存在缺陷,包括收养关系解除的限制条件不够、被收养人无法作为解除主体、十周岁以下的被收养人没有同意权三方面。第五部分:我国《收养法》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意义及相应立法完善。该部分阐述了在我国《收养法》中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意义,并针对我国现行《收养法》规定的不足,提出了五方面的改善建议:一、适当放宽收养条件,即适当扩大被收养人范围以及适当放宽收养人条件。二、严格规范收养程序,即加强对收养的实质性审查以及增加试养期的规定。三、加强收养后的监督。四、完善收养关系的解除方式,即增加收养关系解除的限制条件以及增加被收养人的同意权和解除权。结语部分:该部分对引文做出回应,并进一步总结观点:要解决我国收养制度的问题,特别是被拐卖儿童收养问题,我国《收养法》要在收养条件、收养程序、收养监督以及收养解除几方面做出相应的修改,以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