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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电子商务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时期,电子商务的兴起与发展无疑是全球经济的一场革命,人们称之为不同于传统得公约经济的“新经济”。各电子商务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趋于白热化,安全、便捷、具有创意的电子商务商业方法已成为电子商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现代电子商务企业便将越来越多的资源投入到符合消费者需求的电子商务软件方法的研究与开发中去,希望能以更安全、更便捷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可是随之而来的是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问题与侵权认定问题。对于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已有越来越多的声音认为,只要符合我国《专利法》上的“三性”即可受到我国专利法上的保护。但对于怎样的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是符合“三性”的。如果符合,则对其受到的专利侵权如何进行认定等一系列具体问题还未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对这些细节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与研究。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是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可专利性的分析。本章以我国专利法为基点,分析了什么样的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符合我国专利法上的“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三性,可以得到我国专利法上的保护。第二章从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侵权判定的具体细节问题出发,讨论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权范围的确定标准、权利保护范围与等同性原则的关系。并且着重讨论等同性原则的适用问题,其中包括等同性原则适用的前提、等同时间的选定。本文的第三章基于国际上和我国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判定原则的理论研究,探讨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侵权的抗辩。论述了不属于侵犯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权利范围的几种抗辩理由。保障非侵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