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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转型变革,社会竞争日益激烈。迫于工作和生活的压力,一些劳动者不得不长期高强度、长时间地负荷工作,造成身体健康损害,甚至出现“过劳死”现象。而我国对于过劳死的法律研究还不成熟,更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制度。由于法律规制的缺失,用人单位为了其经济利益,肆无忌惮地提高劳动者工作强度,延长工作时间,导致劳动者“过劳死”现象的发生,而过劳而死的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却无法得到保障和救济。本文从我国“过劳死”现状出发,通过分析“过劳死”的概念和法律性质,介绍美国和日本对于“过劳死”问题的相关规定,归纳我国“过劳死”的立法现状并探讨了其法律缺陷,最后提出规制“过劳死”的具体建议,希望“过劳死”现象得到有效控制和预防。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理论上对“过劳死”进行剖析,论述了其医学概念、法律概念以及法律性质。主要分析法律概念和法律性质。“过劳死”的定义由三个条件构成,一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二是劳动者在发病前长期处于长时间和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三是由于上述两种原因而导致劳动者死亡结果的产生。针对“过劳死”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学界的主要学说有“职业病说”、“工伤说”和“民事侵权说”,而本文观点为工伤与侵权竞合,“过劳死”既有工伤性质,又有侵权性质。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对“过劳死”问题的处理经验。通过介绍日本和美国对于“过劳死”的相关法律规定,总结其规制与预防“过劳死”制度中值得我国借鉴的成熟经验。第三部分归纳了我国关于“过劳死”的立法现状,分析了“过劳死”的法律缺陷,主要从工伤认定范围、劳动定额标准、用人单位法律责任承担、劳动监察部门行政执法职能、工会作用发挥等五方面来论述。第四部分是笔者我国“过劳死”法律完善和发展提供的对策。笔者认为首先应该解决“过劳死”的事后救济机制即合理扩大工伤认定范围,确定劳动定额标准,明确用人单位对“过劳死”的法律责任承担。其次是构建“过劳死”的事前预防制度:完善劳动监察部门执法工作,强化工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