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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朝的四省制度主要是指由中书省、尚书省、门下省和集书省共同构成的一种中央政府政务处理的中枢制度。四省制度向上追溯可以追溯到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制度,武帝时期设立中朝,尚书逐渐得以参预机务。武帝又置中书,负责简单地传递消息、奏章之类的工作,侍中等作为加官也在皇帝身边作为侍从,掌顾问应对。东汉时期,尚书台建立并成为当时重要的政务决策机构。曹魏时期在发展尚书机构的同时,置秘书监后改为中书省,同时置散骑省,设置散骑常侍一职,同时门下三寺也逐渐发展为门下三省。进入晋代,尚书省官职结构更加细化,逐渐开始朝着行政机构的方向发展,但在政务决策上拥有一定的权力。中书省则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决策机构的职能,门下省掌顾问应对,拥有封驳权。集书省在曹魏时期设立,是四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四省制度作为魏晋南朝时期的中枢制度,其运行机制也较为复杂。中书省作为草诏决策机构在重新设立之后与原本拥有决策权的尚书省进行权力化分,尚书省则开始不断朝行政机构的方向发展,内部诸曹职权范围不断细化。中书省出令,门下省负责审核,拥有封驳权,这是对中书省权力的限制,同时门下省官员原有的侍从顾问应对职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政策决策施加影响。门下省官员的“平尚书奏事”的职权意味着尚书省上奏的公文需经门下省审议,但同时尚书省也可以对门下省意见提出反对,最后交由皇帝处理。集书省官员也可以“平尚书奏事”,同时集书省拥有言谏的权力,还负责巡行地方和撰写优文策文。皇帝作为封建君主,其个人意志可以影响一个官职权力的大小,一个机构权力重心的转移。另一方面四省制度也对皇帝的权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这种制约君权的情况不能等同于现代民主意义上的分权制衡。随着集书省在隋朝重新归入门下省,四省制度也在逐渐告别历史舞台,但其残存制度依旧影响隋唐时期政治生活,并为三省六部制的形成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