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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起诉制度是指刑事不起诉本身和与之相配套的各种具体制度,包括不起诉的价值追求、不起诉的分类与适用条件、不起诉的制约机制等具体内容。我国目前正处在刑诉法的转型时期。构建和完善不起诉制度,对于改变一元化的惩罚观,从目的刑罚论转向教育刑罚论,体现“人本思想、教育思想”为主的刑罚新理念,意义重大,这是转型时期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刑事政策发展的要求与体现。不起诉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刑事公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具有突出的地位。它关乎犯罪嫌疑人的命运,影响着刑事诉讼的进展与结束,由于其具有的分流、过滤功能,因而是世界各国司法机关在面临着犯罪数量居高不下、犯罪种类增加、诉讼程序繁琐、效率低下时所做出的共同选择。但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这一基本制度,由于法治传统和历史渊源的不同,在我国远没有国外应用得广泛。并且由于制度本身设置上的一些失误以及在具体操作中的偏差,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内在价值无法得到充分的实现。不起诉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作出的不予追诉处分决定、体现的是检察机关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程序上的处分,而非实体上的处分,其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是相对的。不起诉制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再犯罪率的降低有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使用和诉讼效率的实现,符合现代刑事政策,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起诉不应该限制,而是应当发展与完善。没有比较考察,就没有发展与进步。当然,比较研究的目的,决不是认为要简单的移植国外的不起诉制度。做学问没有必要“言必谈欧美”,但对于法律制度健全国家的借鉴是极其重要的,闭门造车、固步自封不利于学术的长足发展。两大法系国家的刑事不起诉制度在赋予检察机关具有不起诉决定权的同时,也相应设置了对不起诉权力的制约与救济。分析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现状可以看出,我国司法实践中不起诉存在的较多的问题,相对于世界其它国家,我国的刑事不起诉的适用率太低,不起诉的作出程序繁琐且缺乏透明度,制约机制的设置不周密,以及检察机关未享有适当的不起诉自由裁量权。在不起诉制度完善的过程中,既要结合我国国情,又不能单纯强调国情而忽视理念的超前性。应逐步的加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同时加快不起诉制度的诉讼化进程。在适当扩大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为了确保其理性运作需要完善不起诉的制约机制,形成适当有效的控制。相信,不起诉制度将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体系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总之,从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来看总的框架是科学、合理的,内容规定也较为全面。为适应我国政治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应对刑事案件高发态势及办案机关不堪重负的现状,弥补现行不起诉制度的局限性,我们应当在总结自己经验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同时检讨现行的不起诉制度的缺陷,不断探索改革我国不起诉制度的新途径,使其在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