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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随着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的迅猛发展,公司形态日益复杂。关联企业是公司形态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同时也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道独特风景。关联企业一般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在经济上相互融合具有一体性,这种法律上的独立性和经济上的一体性理应受到法律的规制。关联企业破产时,根据破产法的"一企一案"原则,要对每个破产企业开展一道破产程式,然则会破坏关联企业的一体性,且关联企业之间联系紧密,业务往来频繁,内部具有协同效应,会造成企业重整的困难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控制公司通过控制权控制从属公司的资金、人事等,一方面侵犯了从属公司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侵犯了从属公司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从属公司债权人收不回资金,债权得不到清偿。这种法律规定和经济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债权清偿次序的模糊性,要求制定相关法律来规制关联企业的债权。对此,深石原则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可能。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起典型案例之一"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案"的关键就在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债权的清偿顺位,沙港诉开天公司的判决参考了深石原则。深石原则最初来自深石案,深石案的实质是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先于控制公司的债权进行清偿,其目的是实现从属公司债权人债权,恢复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确保实质公平。本文从五个章节对深石原则进行分析。第一章通过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分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引出本案适用深石原则原因。第二章探讨了深石原则形成的理论综述,首先介绍了深石原则的起源案例,其次是深石原则在完善过程中的案例以及各个学者对深石原则研究的不同理论,最后分析了深石原则的法理基础。第三章对深石原则进行比较法上的分析。分析了深石原则在美国的起源,加拿大、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第四章首先分析了深石原则在我国的实践情况,其次探讨了我国引入深石原则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五章探究了深石原则引入我国法律体系的法律建构,包括立法模式的选择及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