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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区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实行直接选举活动而划分的区域。在现代民主国家,选区作为公民行使民主权利(主要是选举权)的基本单位,其划分情况在相当大程度上能够影响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情况,唯有合理的选区划分,才能真正保障和实现民主。可以说,合理的选区划分是民主的基本保障,是代议的基本制度,也是选举的基本技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有力地促进了人民群众参政议政意愿的提高和权利意识的增强。具体而言,彰显现代价值的选举制度已经融入人们的生活,而从选举本身来看,在直接选举中就牵涉到一个选区划分的问题,在我国的民主选举中主要指向的是县乡两级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事实上,根据《选举法》的相关规定,选民资格的登记和确认、代表名额的分配、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推荐等,都是按照选区进行的。同时,选区也是人大代表在履职过程中积极联系选民、倾听选民心声、采纳选民意见、接受选民监督的基本单位。而这一切的正常、有序、高质地进行,都取决于选区的合理划分。选区划分工作做得好坏与否、划分得合理与否,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选举的成败,而且足以影响到民主的真正实现。我国选举法于2010年进行了第五次修改,现行基层人大选举选区划分制度虽然进步明显,但仍存在不少缺陷。首先,作为选区划分主体的选举委员会具备临时性和不可诉性的特征,导致选举工作与选民的联系不够和选民对选区划分的异义失去救济途径,而且选举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议事规则也不甚明确;其次,就选区划分的客体与依据而言,选举法规定选区按生产单位的划分方法,容易导致单位选民服从领导而丧失代表性,选区划分中流动人口的选举权也没有切实保障;最后,就选区划分的程序而言,作为选区划分主体的选举委员会成立的时间点和公布选区划分结果的时间点均没有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加强对选区划分的研究不仅有研究的理论必要性,而且很有研究的现实紧迫性,这也应当成为选举法律制度研究中的一个重点问题。对此问题研究的路径,从分析选区划分基本理论入手,通过比较研究各个历史时间和地理空间中选区划分制度之共性,找寻出现行基层人大选举选区划分之困境。并在此基础上,围绕我国基层人大选举选区划分制度的完善,提出解决方法,即创新选区划分基本理论,大胆设想在人民代表大会中设立专门的常设的选举委员会负责选区划分等选举事务与工作,并在修正现行选举法等方面作出思考,以资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发展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