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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国家关于刑事起诉制度有着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仅存在公诉制度,即所有的刑事案件都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这就是所谓的起诉垄断主义;而有的国家不仅存在公诉,还存在自诉,刑事案件不仅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有些刑事案件还可以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这就是所谓的起诉并存主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即我国采用的是起诉并存主义。自诉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起诉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既能够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的问题,也可以实现节约司法成本与监督国家权力运行双重意义。但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未能对自诉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特别是对自诉案件的管辖问题规定不够合理,使得司法实践中公、检、法机关在处理自诉案件时常常因管辖问题,导致被害人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地救济,犯罪分子也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我国现行有关自诉案件管辖的规定,无论是在理论积淀还是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方面都存在无法克服的缺陷。因此,深入研究刑事自诉案件管辖制度,提出科学合理的改进方案,对于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以自诉案件管辖为视角,采用文献分析法和分析比较法,通过查阅、搜集相关资料,对自诉案件的管辖问题进行了深刻地研究。本文共分四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三类自诉案件管辖的现状;再通过对国外自诉案件管辖的比较研究,概括了我国在自诉案件管辖上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不同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以期形成一套完善的关于自诉案件管辖的立法体系来推动自诉制度的良好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