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人权问题,世界卫生组织尝试界定家庭暴力,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致力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黄列等学者努力推进政府防治家暴的进程。家庭暴力不仅侵犯受害者的健康权和基本自由权,更践踏着人类文明。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表明:公权力干预是防治家庭暴力的良方。人权运动的蓬勃开展和人们反家暴意识的不断加强,各国和地区的法律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存在趋同性,这为公权力干预提供了现实条件,而社会契约论和不伤害原则又为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理论基础,依据这两种理论,国家公权力来自人们的委托,不得随意干预。但是实践中公权力具有扩张性,它的不当干预很容易侵害私权利,所以有必要制定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合理界限,解决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中的界限不清问题。公权力主要通过预防、处置和救济措施干预家庭暴力,因而本文试图从这三个方面论述制定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合理界限的可行性。在家庭暴力的预防阶段,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中合理界限的设定应以家庭暴力的定性标准为核心,其实质是划定与家庭自治权的合理界限。根据国际人权法,家庭自治权是每个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一般不受外界干预,但是属于家庭自治关系的家庭纠纷又可能上升为家庭暴力。纵观各国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模式,几乎所有国家都牢守着家庭自治权的红线,坚持公共利益是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具体标准。家庭暴力一定会侵犯受害者的生命权和人身安全等基本人权,若放任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暴力将得到允许,社会秩序将受到严重的破坏,这势必损害公共利益。在家庭暴力的处置阶段,国家始终秉持着侧重保护受害者,严厉打击施暴者的原则,但即使是施暴者也有基本人权,也受人权法的合法保护,公权力在干预家庭暴力的过程中应注重干预的合理界限,划定对弱者保护的限度。弱者保护有着坚实的国际人权法基础,国家公权力应承担保护弱者的义务。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公权力应积极干预家庭暴力,对家暴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等进行倾斜保护,以维护其尊严和平等权益。但公权力对弱者的倾斜保护应遵循比例性原则,尤其在反家暴领域,应注重考察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措施的适当性、必要性和保护法益的重要性与迫切性。在家庭暴力的救济阶段,实践难题是如何将国家干预家庭暴力过程中的不当干预行为归咎与国家责任,其问题的实质是确定公权力不当干预与国家责任承担的关系。人权的横向效力要求国家承担人权保护的义务,该义务主要由国际人权公约来确立。通过分析国家责任的归责原则,得出即使是对发生在私人领域的家庭暴力行为,国家的不当干预如干预过度和公权力的不作为也违反了其保护人权的义务,应承担国家责任。在反家暴领域,国际社会判断一国是否承担责任不仅考察客观方面,即国家是否采用适当的措施来防治家庭暴力,还应考察主观方面,即公权力是否意识到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以国际人权法为视角,本文最后分析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中界限不清问题在中国的具体表现:事前家暴判断标准的缺乏、事中正当救济程序的缺失和事后赔偿机制的不足。通过借鉴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国家应在事前阶段建立法定干预标准,制定具体的指标,该标准依托于公权力法治意识的提高,能更好地督促公权力合理干预家庭暴力。公权力通过具体的指标判断受害者遭受暴力的危机等级,并根据不同程度的危机情形和受害者的意愿设置最优的救助程序。针对公权力对家庭暴力过度干预,受损者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但受损者是否能根据公权力的不作为而申请国家赔偿尚缺乏清晰的界定。因而国家可借鉴国内侵权法的过错归责原则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行为不作为的赔偿机制设定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