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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明标准是诉讼证明的基本问题之一,作为刑事诉讼的“终端”在诉讼中居于重要位置。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对证明标准作出了新规定,确立了独具我国特色的“主客观相结合”的刑事证明标准规则表述。虽然我国“主客观相结合”证明标准已确立十年有余,但是主观证明标准在实践中并未受到普遍关注,导致该规则沦为印证的附属品,无法发挥其法律规范应有的作用。究其根本在于:既往研究集中于结果意义上的对证明标准本身的研究,忽略了证明标准的达到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实现于一个有机的过程中,受到证据基础、证据分析方法等诸多要素的影响。如何走出法定证明标准怪圈,挖掘并提炼影响证明标准实现过程的诸多要素,使其发挥各自规范的实效以前后相继为事实认定服务,是当前证明标准问题研究的重点,有待深入且细致的分析与研究。基于此本文以刑事证明标准实现过程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历史分析方法以及比较研究的方法,以事实形成过程为主线,探究刑事证明标准过程的原理及其完善。论文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第一章是过程论的提出:刑事证明标准研究的新起点。刑事证明标准一直是证据法中比较抽象和争议颇大的问题,关于刑事证明标准也存在客观标准、主观标准以及“主客观相结合”标准的三种立场,现有立法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但是“主客观相结合”标准却存在着力于事实认定结果的判断,忽略了证明标准的动态实现过程,主客观要素杂糅,遮蔽了证明标准的本质,各要素之间定位不清,难以关照每一要素等问题。而过程论视角的引入能够有助于激活证明标准的影响性因素,实现证明标准的一体化研究;规范每一客观要素,明确其对证明标准的作用机理;凸显证明标准本身特性,避免事实认定的机械化。在过程论视角下,影响刑事证明标准的客观要素与主观证明标准各司其职,真正意义上的证明标准指向裁判者的主观确信,其实现以客观的影响性要素为支撑,各要素之间有机统一、有序推进,能够实现证明标准的制度功能。第二章是刑事证明标准实现过程的理论证成。刑事证明标准实现过程应当以事实为基本面向,关于事实研究,刑事诉讼法研究存在两种理论,一种是事实发现论,另一种是事实建构论,而过程论应当以事实建构论为基本指向,以主体间的交往互动为核心。事实是证明标准实现过程的主线,证明标准实现过程也是事实的动态形成过程。刑事证明标准实现过程面向事实的具体要求包括四部分:证据基础是事实的根基,事实由证据来证明;证据分析方法关注证据推理路径,是通往事实的桥梁;事实评价是裁判者对事实的认知;诉讼程序是事实形成的外在保障。第三章是刑事证明标准实现过程之证据基础。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内涵证据基础的铺垫:事实由证据组成,好的证据影响事实的质量和效果;证据也可以被用来支持或反驳论点,帮助裁判者形成事实结论。控方举证是证据基础的搭建过程,它与证明责任密不可分。然而,司法实践中控方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与证据“当提不提”,控方举证过程与事实主张之间的关联并不密切,指控事实体系薄弱以及证据链存在缺失现象较为常见。因此,应当贯彻落实控方“客观公正”义务,增强控方依据证据对事实进行解释的能力,增强控方反向排疑思维,促进证据链完整性。辩方质证是对证据基础的完善,但是实证研究发现,辩方较少提出积极抗辩的证据消解指控事实,辩方证据证据排除申请较为困难,辩方意见较为笼统,难以削弱指控事实体系。因此,应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促使辩方提出证据,裁判者应当重视辩方提出的意见并及时对其审查回应,辩方意见也应当尽可能的清晰化和具有针对性。最终,裁判者应当对证据基础进行把关,对证据资格进行审查,以划定事实的基础范围并保障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正当性。然而,实践中有些证据“当进不进”“当排不排”,证据资格与证明力混同。基于此,应扩大事实认定的证据基础、贯彻落实证据规则,使证据资格审查与证明力评估适当分离。第四章是刑事证明标准实现过程之证据分析方法。证据分析方法在证明标准实现过程中主要起到搭建证据与事实的桥梁并促进疑点事实发现的作用。证据分析过程存在原子主义与整体主义之分,原子主义的证据分析有利于促进疑点的发现,而整体主义的证据分析有利于事实的建构,以原子主义为基础的整体认知逻辑归结于主观证明标准实现。印证是目前我国主要证据分析方法,但是实践中印证方法僵化适用规避了经验法则,难以在线性推论中实现司法证明的充分性与动态性。而目前理论界主流的原子主义下的论证、概率方法和整体主义下的故事方法三种证据分析方法都存在其各自的优缺点,印证方法与论证方法、故事方法及概率方法的本质都是寻找最佳解释过程,各个方法之间具有兼容性。运用多元证据分析方法能够凸显从原子到整体的认知逻辑、有效缓解诉讼证明偏重客观证明现象、促进证据信息的全面化、促进诉讼主体间展开对话式交流,也能为裁判者的心证判断提供全面支撑。第五章是刑事证明标准实现之事实评价。事实评价是裁判者对事实的认知过程。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裁判者事实评价过程存在一些“精分”现象:一方面司法证明的客观化抑制了裁判者事实评价的心证本质,甚至对裁判者主观认知过度限制和制约;另一方面裁判者心证又存在约束机制不足,裁判者事实评价过程存在非理性。这种事实评价的过度客观化问题已然造成对证据和推理的简单化归纳、形式化裁判及事实认定的僵化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树立“先承认事实评价主观性本质,后在心证的基础上建立约束和保障机制”的思维,为裁判者事实认定松绑。其外在约束保障机制主要表现为影响证明标准实现的客观要素落实,使关涉裁判者主观信念的事实评价活动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其内在制约主要表现为经验法则、伦理道德及内心确信。从心证出发,我国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落实,需要重点从经验世界“常识常理常情”中突破,发现事实中的合理疑点,寻求对事实的内心确信。第六章是刑事证明标准实现过程之程序保障。诉讼程序为证明标准判断提供独立的程序空间,促进证明标准实现过程中的权利保障,保障证明标准实现过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证明标准实现过程对诉讼程序的需求以“交往理性”为核心展开,庭前会议是搭建证据基础的重要程序依托,控辩双方的充分质证和论辩是多元证据分析方法有效运用的保障,直接言词审理是裁判者事实评价的外在程序保障,裁判说理是规范事实判断恣意性的有效方式。然而司法实践中证明标准实现过程所需要的程序保障却不尽如人意,庭前会议对证据提出与规范的效果不彰、控、辩、审三方欠缺理性参与和沟通、裁判者对结果的论证还原过程有待完善。未来证明标准实现过程中的程序完善重点在于庭审实质化,通过正当程序,使得庭前会议制度实效化、促进诉讼主体之间理性交流和沟通、注重裁判者对结果论证过程,使证明标准判断成为“看得见的正义”和“说得出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