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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一种转移财产并为他人利益加以管理的制度,它起源于英美衡平法,至今已有500多年的发展历史。作为一项成熟的财产管理制度,它被广泛应用于现代金融制度。 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植根与发展始于本世纪20年代。1919年聚兴诚银行上海分行设立信托部,中国便开始导入信托制度。后来由于种种原因,信托制度在我国曾一度中断,直至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又被提到发展日程上。1979年10月,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时起,在其后的极短的时间内,信托投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地涌现,但它们在运作上只有信托之名,而无信托之实,信托的机能不仅没有得到发挥,相反还给经济生活带来了负效应。而与蓬勃发展的信托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目前仅有一部直接针对信托业管理的法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这个规定不仅在内容上残缺不全,而且违背甚至扭曲了信托法的基本理念。因此,造成我国今日信托业尴尬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没有在信托本质基础上构筑法律体系,没有建立完善的金融信托法律制度。 英美日三国金融信托业模式为当今大多数国家借鉴,三国的金融信托业法律制度亦代表着世界上最高成就。比较三国金融信托业法,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大有益处。这就是本文的写作动机。 笔者一年来翻阅了大量文献,从中总结出了英美日三国金融信托业法律制度的一般规律和差异;笔者还考察了我国几家信托投资公司,如大连华信信托投资公司、金新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分部;还与业内资深人士进行探讨,在理论和实践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金融信托业法律制度完善问题,以期望能够推动我国金融信托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