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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问题是整个社会需要面对的恒久不变的话题。现阶段我国经济稳步持续发展、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各类商业性、群体性活动层出不穷。经济越发达,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就越密切,进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就越复杂。其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渗透的“安全保障义务”概念,初次从法定的视角给予了大众关注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意识,为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提供了初步的解决依据。特别是后来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从更高层次的法律的角度确定了经营者、组织者未尽到相关义务承担的侵权责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特殊的侵权行为,一直是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关注的重点,然而法律的规定面对复杂的司法实践总是缺乏一些细化与明确,并且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的应用之间毕竟夹杂着复杂多变的案件事实与法官的自由裁量,如何正确应用现有法律处理实践中的问题是化解矛盾、解决纷争的前提。本文通过两个真实的案件对比展开有关第三人侵权中的经营者、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的探讨。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介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经营管理和组织活动时,有关的实践问题就变得更加特殊和复杂。法律对于实际操作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详细内容、具体标准以及举证责任分配和责任承担等问题的规定不够明朗。本文通过第三人作为直接侵权人的有关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真实案件,提炼出争议的焦点以及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时可能存在的问题,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归纳分析出了如何判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如何承担责任等实践中极具操作性的问题,以期更准确地将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难题与法学理论相结合,用现有法律解决当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更好地衔接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操作,进而更大程度地维护各方利益、树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意识,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