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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是整个行政监督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行政机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必要手段。在我国,审计监督是指设在各级政府内部的审计监督机构,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独立进行的监督活动。审计监督制度本质是预防、揭示和抵御国家行政经济社会运行中的矛盾和风险,保护行政经济社会运行系统的健康和安全。由于审计监督产生于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委托和受托责任关系,审计监督应促进社会公众与政府的委托受托关系按既定规则有序运行,审计监督机构必须监督各级政府是否忠实地履行了公共受托责任,是否代表了社会公众或国家的根本利益;故审计监督的内容本质为政府责任。政府责任指的是政府承担的义务。政府责任的内涵是由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历史和国情决定的。根据我国一些学者的研究成果,从目前我国的国情和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来看,政府责任可划分为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审计监督应当围绕上述政府责任开展审计监督,推进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建立。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确定的。宪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对审计监督机构的设置、审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作了明确规定,是审计监督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据。审计法全面规定了审计监督的原则、审计监督机构和审计人员、审计监督机构的职责、审计监督机构的权限、审计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是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法。从1949新中国成立到1983年审计署成立前的34年间,由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我国一直未设立独立的政府审计监督机构,对国家财政收支的监督工作主要由财政部门内部的监察机构来完成,用会计检查模式代替了审计监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党全国工作重点转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1982年,全国人大修改了《宪法》,规定我国建立审计监督机构,实行审计监督制度。198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成立,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继设立审计监督机构,审计工作相继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展开。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正式颁布。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1994年《审计法》的颁布为界限,中国特色的审计监督制度经历了创立和发展两个阶段。经过十多年的努力,特别是《审计法》颁布以后,通过健全审计法规.拓展审计领域,规范审计工作,积极探索审计方式和方法,我国审计监督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现在,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审计监督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如审计监督体制不合理导致对权力的制约不强、审计监督范围的局限阻碍审计监督的发展、审计监督无法跟上政府公共管理理念转变的步伐、透明度不高影响社会对审计监督的认知、法制不健全、不统一阻碍审计监督的发展、资源相对不足阻碍了审计监督的发展、审计监督效果不明显。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应完善我们的审计监督制度。如完善现行审计监督权力的配置、改变行政监督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方式、实行地方审计监督机构垂直管理的管理体制、审计监督经费单独列入国家预算、完善中央和地方监督机构关系、建立跟踪监督制度、健全行政监督机构内部制约机制、建立行政监督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对监督成果的绩效评估体系、完善监督结果公告等法律制度促进审计监督的透明度、完善有关监督的法规和制度、完善人才制度、创新监督方法和手段来弥补资源的不足、建立事后问责制度、建立审计监督纠正跟踪检查制度、加强审计监督机构的纠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