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商标许可作为商标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被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纳。在我国,也有作出相应规定的的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面简称《商标法》),内容仅包括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双方在保证商品质量、标明商品来源以及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方面的权利义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出现的商标使用许可情形对既有的法律规定的公平性提出了挑战。实践中,作为许可使用的商标,通常都是一些已经获得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并且在商标使用许可期间,商标的宣传推广工作都是由商标许可人所完成。这意味着,作为商标被许可人,往往不需要对品牌的经营投入过多成本,仅需借助商标许可人宣传推广的便利,销售自己的产品获取利润即可。但是,随着经济活动多样化的发展,已经出现了违背商标使用许可规律的情形。正如“王老吉”一案中,作为许可使用商标的“王老吉”,在使用许可期间,由一个鲜为人知的小品牌发展成为价值千亿的全国驰名商标,其品牌价值的大幅度增长完全得益于商标被许可人得当的营销策略和巨额的资金投入。在此种情况下,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当商标使用许可期限届满,拥有商标所有权的一方可以把商标的使用权收回来,并且使用该商标的人不得就商标的增值利益主张任何回报。这样的规定是否公平?商标使用许可期间商标的增值利益归属何方?商标被许可人在经营品牌过程中的劳动和贡献应当如何保护?现有的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应否进行修改?这些问题引发了学术界的激烈讨论。本文在写作过程中运用了实证分析、比较研究,以及理论研究的研究方法。首先,本文从实际发生的案例出发,通过搜集相关的新闻报道,分析总结出案件所反映的法律核心问题,并以此为切入点,探讨有关商标使用许可期间增值利益分配的有关理论认识和制度设计;其次,本文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搜集比较,归纳出理论界对此问题的不同观点以及不同观点所依据的理论基础;最后,本文运用商标制度以及本案所涉及的民法上的相关制度和理论,对学术界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笔者认为合理的解决方案。本文将从“王老吉”商标纠纷案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入手,从商标与商誉价值形成的角度,就商标使用许可期间增值利益是什么、应否需要受到法律保护,以及应如何保护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笔者认为,商标使用许可期间增值利益指的是,在商标使用许可期间,由于经营行为导致的许可使用商标价值以及与许可使用商标相关的其他利益的增长。商标使用许可期间增值利益属于民事法益的范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从宏观层面上看,此种利益应当由商标自身的价值增值部分和商誉价值增值部分两部分共同组成,而在二者归属的认定方式上,应当分别依照商标价值和商誉价值形成的基础不同而进行区分。商标价值依注册产生,属于商标注册权人;商誉价值是对经营者的综合性评价,形成于经营者的劳动中,并不必然依附于商标价值之上而归属于商标注册权人。在问题的解决层面上,应当从私法自治和后合同义务的两个层面出发,平衡商标使用许可双方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