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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环境权产生于通常所说的职业安全卫生权,但其内容和体系又超越了传统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工业化以来,工作场所已成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工作成为人之社会性的主要表现,将劳动者、工作场所、工作过程和环境安全整合在一起,这是现代社会劳动的基本生态。电子技术、生物技术以及纳米技术等新科技和新材料的运用,一方面极大地促进了人类经济发展和社会生产力,但另一方面这些新科技和新材料却逐渐使得职业伤害的影响超越了生产经营场所的限制,而成为社会的公共危害。工作环境权的提出适应了现代劳动关系的发展以及劳动法以劳动者保护为中心的理念,本文通过对工作环境权的理论分析和制度比较,来揭示工作环境权的界定、特征、内容、性质、理据和如何实现法律保护等问题,同时本文结合了国外几个发达国家关于工作环境权的立法和实践以及现今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状况提出了一些方案。文章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工作环境权的界定、性质以及内容进行分析。工作环境权是职业安全卫生权的补充和丰富,工作环境权不仅强调了劳动者应当享有一个安全、卫生、健康的良好的劳动环境,而且还强调了如何确保劳动者拥有一个良好的劳动环境。与传统的职业安全卫生权相比较,工作环境权其独有的特点在于:工作环境权保护的对象更加多元化、其内容更具复合性,此外,工作环境权还具有程序性的特征。第二部分探讨的是工作环境权法律保护的理据,主要从工作环境权的人权理论、宪法上的依据以及劳动法上的依据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工作环境权是职业安全卫生权的补充和升华,职业安全卫生权源于劳动权,而劳动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其从本质上说也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公民享有一项基本权利。第三部分主要是列举了几个国家的工作环境立法,如美国、英国、丹麦、日本,分别从法律保护的理念、保护的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这几个国家在职业卫生立法理念的具体内容上较为相似,都是立足于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确保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不因与工作场所相关的一切危险而受到影响。在具体保护措施方面,上述几个国家都有统一的工作环境立法以及一个统一的监督管理机构,同时还制定了安全卫生专项整治计划。然而这些国家在工作环境权保护的具体措施上又各有特色,如机构的设置。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工作环境权相关立法及实践进行概括和总结,并从成果与不足两方面分析了现行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我国非常注重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立法,但现阶段我国的工作环境权法律保护仍然存在极大地瑕疵。究其根本是因为我国的工作环境权立法理念的错位,立法模式分散,缺乏一部统一而有效的法律文本在规制以及工作环境权保护的法律救济机制不够完善。第五部分是对我国工作环境权法制的构建与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我国工作环境权的构建应确立新的工作环境权法律保护的理念、健全工作环境权保护的立法、强化工作环境权法律救济机制的功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