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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大量村庄受城市化进程影响,被包围在城市规划区内但并未发展为城市,成为了所谓的“城中村”。城中村的存在,给城市的发展带来了诸如影响城市整体形象、制约土地高效集约节约利用等问题。目前,对于城中村的改造并没有统一的模式。要解决城中村问题,首先有必要厘清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和矛盾的本质。科斯理论表明,清晰的产权可以很好地解决外部不经济,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土地发展权则是解决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均的有效途径。本文从政府配置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视角出发,对城中村改造模式进行划分,并比较分析不同模式的差异性,为城中村改造模式的路径选择提供建议。本文通过查阅有关城中村及土地发展权的国内外文献,归纳总结国外土地发展权的特点,并借鉴国外土地发展权的思想和应用对我国配置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提出建议。同时对城中村问题的本质进行探究,在此基础上结合案例,从政府配置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视角对城中村改造模式进行界定,并从改造主体、利益分配、改造成效及改造风险四个角度对改造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对不同类型的城中村改造模式的路径选择提出建议。研究表明:(1)城中村问题的本质实则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均的问题,而土地增值收益是土地发展权的权利显化。归根结底,破解城中村改造难题,必须从土地发展权的重新配置出发,妥善解决农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发展权归属及收益分配问题。(2)城中村改造模式可界定为“保权保利”、“保全均利”、“让权均利”、“放权让利”四种模式。同时结合我国各地城中村改造的典型案例来对这四种模式的特征进行说明。(3)从保护农民利益的角度出发,“保权保利”模式应逐步退出,各地区应因地制宜地选择“保权均利”、“让权均利”和“放权让利”模式。值得注意的是,土地发展权的让与虽然有效地降低了社会风险,但土地发展权全部归属农村集体,可能会导致较高的经济风险和政策风险,也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从长期来看,城中村改造需要向土地发展权适度放开的模式发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