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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将已报关离境的商品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缴纳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企业,从而使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一种政策制度。它是一项符合WTO规则并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广泛采用的制度。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施出口退税制度。1994税制改革,我国建立起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结构,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开始逐步发展完善。随着增值税以票控税征收管理体系的逐步建立,以计算机管理为依托的出口退税管理体系也在逐步成熟。在出口退税制度实施的二十余年时间里,它对发展我国对外贸易,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提升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外贸出口总量迅速膨胀,中国经济内外部失衡加剧,贸易摩擦不断,外汇储备猛增,人民币面临巨大升值压力。出口退税作为对外贸易的宏观调控手段之一,我国政府积极运用出口退税制度的调整和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控制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同时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实现中国从贸易大国到贸易强国的转变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税收管理体制方面,1994年分税制实施后的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承担,中央政府通过以进口增值税收入承担出口退税支出来保证政府间利益关系的稳定,但是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顺差的不断加大及出口退税率在亚洲金融危机后的大幅度调高,中央政府承担的巨额出口退税支出形成中央财政支出的巨大压力暴露出分税制下原有分担机制的缺陷。同时这种机制也带来地方政府之间的隐性转移支付等问题。地方政府权利、利益和责任的脱节使得地方政府出现既支持出口企业多退税又袒护出口企业实施骗税等问题。2003年出口退税分担机制改革,以2003年的出口退税额为基数,增量部分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比例分担。这种做法又引发地方承担过重的出口退税压力及地方政府间财税关系的不平衡,2005年政府重新调整出口退税退库办法及分担比例,但未改变出口退税改革形成的地方政府间财税关系失衡的矛盾。我国出口退税改革还应理顺中央与地方分担机制,实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利与责任的统一,提高出口退税管理质量,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