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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作为一个传统罪名,发展至今也几经变化。而就我国目前刑法对遗弃罪的规定来看,其在面对当今社会层出不穷的新型遗弃行为却经常“束手无策”而显得“疲惫不堪”。无论是对遗弃罪继续持传统观点,还是通过实质解释等解释方法一定程度上扩大遗弃罪适用范围的新型观点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遗弃罪存在的弊端。是故需从立法的角度重新建构遗弃罪。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分为四章。本文第一章“遗弃犯罪的本质”主要是先明确论者后续对遗弃罪展开论述的基本立场。由犯罪本质的争论出发,进而深入理解遗弃犯罪的本质,以此作为论者之后论点的大前提。本文第二章“遗弃罪现存问题分析”则是针对我国目前的遗弃罪存在的问题从比较的角度进行详细说明。其中包括罪名、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以及法定刑这四个方面设定的弊端。本文第三章“遗弃罪的立法重构”先是阐明了重构遗弃罪的方法论依据、历史依据和现实依据以明确重构建议的正当性,进而根据大陆法系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出发表明对该罪各个构成要件的具体重构思路,提出具体的重构建议,并辅之以相关案例。同时简单介绍了遗弃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之间的区别。本文第四章“遗弃罪的性质界定”则是介绍并分析我国目前各种遗弃罪性质观点,并试图在重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我国遗弃罪的性质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