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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OEM产业在我国得到了长足发展,逐渐成为我国企业与世界接轨的重要方式,但随之而来的还有,贴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数量的快速增加。贴牌加工方的贴牌加工构不构成侵权,在我国各个领域都存在着许多的分歧。争议的焦点主要是集中在:(1)地域性原则的适用;(2)有无混淆之可能性;(3)是否属于商标使用;(4)有无损害。商标的地域性原则是一般性规定,但并非绝对性,在贴牌加工中的生产、加工、运输等特定领域可借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第一款之规定赋予贴牌加工企业特定范围内的商标权利;在认定有无混淆之可能性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旨在分析对是否现实影响到了商标的标识功能,得出贴牌加工并未影响国内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正确发挥其商标标识功能,也就不可能存在混淆可能性。要构成商标法上的“使用”就必须发挥其标识功能,然而标识功能实现的条件,就是贴牌加工产品进入国内市场,从这来说贴牌加工是无法被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的。贴牌加工有无损害不能一概而论,应限定贴牌加工方合理限度的义务,如若遵守则无损害,亦即不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