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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理论认为,客观上存在的市场失灵无法完全通过其自身的机制得到消除,因而,需要政府运用立法、规制、税收、转移支付等必要政策工具进行干预。根据规范的公共财政理论,在公共财政框架下提供公共产品是政府的基本职能,政府可以提供公共物品与劳务来满足公共需求,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补偿市场机制的缺陷,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然而,不同历史、经济背景下,公共需要的含义是动态发展的,所以,政府为保障公共需求而采取的具体手段也要发生相应变化。对于当代中国而言,在经济增长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时,我们的和谐社会建设与可持续发展也面临着重大挑战:城乡间、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国民收入差距过大;资源环境状态日益脆弱……;而且还出现了弱势群体边缘化、社会责任缺失等社会问题亟待解决。在很大程度上,这些问题反映了社会基本公共需求的变化,对政府的执政能力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在公共财政制度框架下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发挥其职能的最基本形式,因而,政府如何有效发挥公共服务职能、尤其是充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公共服务理论研究刚刚起步;实践过程中,政府在公共服务的供给方面也存在许多不足。一些学者的研究显示,最近20年来我国公共物品与劳务的供给总体水平偏低,尤其是政府对发展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其增长速度远落后于总体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导致公共服务供给数量和质量落后于公众的最低需求。另外,在公共服务提供方面还存在着诸如地区间、城乡间供给不均衡外,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严重短缺,特别是基础教育、卫生医疗、基本社会保障等基础公共服务的供给长期不足等一系列严重问题。对此,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指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注重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应该说,我国政府这一系列发展目标的确定,不仅体现“以人为本”的改革政策取向,符合国民的基本利益和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且正确地提出了解决我国现阶段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社会、经济问题的有效方案,更是本文研究的导航仪。
针对目前我国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不尽完善,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明显滞后,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种类在结构上不合理且供给质量低下、效率不高等问题,笔者在近年所做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以建立社会普遍服务体系为基本解决方案。实施社会普遍服务公共政策,即保障全体公民获得公平、普遍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体系,其思想主要是在政府公共服务的基础上,结合经济伦理的思想,以同步提升公平与效率为目标,并引入“普遍服务”的理念与做法,设计实施保障社会全体成员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与政策,从而构建出覆盖社会全体成员的“安全网”与“发展平台”,以供给更多的社会公平,实现贫困减少、社会进步。笔者认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职能改革与创新,是未来我国公共财政理论研究与公共政策改革实践的重点之一。在这方面,我们的研究工作既要借鉴其它国家政府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经验,尤其是那些发达国家政府在推行电信普遍服务政策中取得的成功经验,也要切实结合中国国情,遵循普遍性、“最低水平”均等性等原则,研究制定基本公共服务,如基础教育、公共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供水、供电、电信等基本服务的公共政策供给。因此,本文所研究的“社会普遍服务(Social Universal Service)”同国内、外通常所定义于电信领域的“普遍服务(Universal Service)”有所区别,意在突出公共服务中,全体社会成员都应普遍获得、并平等享有的,与基本生存权与发展权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
本文的研究思路是:首先,从理论方面阐释我国政府建立社会普遍服务体系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其次,构建社会普遍服务的规范理论框架与理想模式。最后,为我国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制定提出框架内容、路径选择和技术支持论证。本文的结构安排是,除第一章导论外,正文大致可以分为文献综述、理论研究、国际比较、制度设计、实证研究、和对策选择六个部分。
本论文研究的重点在于搭建社会普遍服务规范理论完整框架;对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人类发展效应、反贫困效应做出实证分析;并探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运营机制与筹资模式,其理想模式包括收益与成本测量、激励与补偿机制、管理组织结构和监督机构的设计,根据国际经验,随着一国经济市场化水平的提高,普遍服务基金将成为社会普遍服务支持机制的主体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