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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现代市场交易中最重要的主体,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不仅影响着人们的经济生活,而且在社会文化、政治生活中也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公司设立是设立人依照法定程序创办公司的各种行为的总和。公司设立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公司设立法制不仅是其他公司法律制度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也是公司作为纵向一体化机制能否受到最大化和最优化利用的基础性条件。公司设立无效的本质就是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由于在设立条件上存在重大瑕疵而导致已经成立的公司的法人人格归于无效。其运用的手段就是在公司成立之后的法定期间内,由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通过诉讼的手段,将公司成立时的各种瑕疵消除,以使公司瑕疵设立对社会形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点。这项制度对于规范公司的有效运作、最大的发挥公司的经济效能具有重大意义,但我国公司法却一直没有对该项制度做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我国的公司设立无效和撤销制度,是我国公司法修改时应该考虑的重要问题。本文以公司设立无效法律制度研究为题,从结构上来看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公司设立无效的理论分析。本部分从公司设立瑕疵与公司设立无效的联系说起,指出前者的内容规定是后者的逻辑起点,也是后者关注的焦点。随后笔者阐明了公司设立无效的含义特征与构成要件。最后笔者将公司设立无效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设立撤销以及公司设立失败等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以使得此制度之独立性能更好的得以展现。第二部分为中国公司设立无效法律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分析。首先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无效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主要是分析现行立法的的诸多不足,此后笔者着重讨论了我国构建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现实意义,指出了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有丰富我国公司设立制度、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无过错股东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公司登记机关的公信力、维护法律的公平价值理念等作用。第三部分为国外公司设立无效立法比较研究。本部分首先以对公司瑕疵设立结果规定的不同把公司设立无效的规定分为单一立法模式和双重立法模式,在单一立法模式国家中以德国、法国为例,在双重立法模式国家中,选取了规定较为详细的日本和韩国,对这四个国家的公司设立无效立法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这一部分分析的目的在于通过分析国外的立法现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为我国构建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提供借鉴。第四部分为本文的主体,本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的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思路,并从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程序、补正以及无效之诉等方面对我国公司设立无效法律制度从理论上到程序上都进行了具体的设计与规划,以期为我国的公司法改革提供借鉴。第五部分为本文的结语。结语旨在就本文所阐述的所有问题作一系统总结,并得出本文的中心结论。那就是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和法律框架内,建构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的公司立法应尽快地将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纳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