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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和机动车保险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机动车在社会经济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作为机动车风险管理工具的汽车责任保险之社会管理功能也日趋重要。目前,我国借鉴外国立法经验,正在不断完善机动车责任保险的法律体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法定保险,并且规定了限额内无过错赔偿原则。然而,尽管大前提已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立法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难点。其赔偿问题是学者们讨论的焦点之一。赔偿原则是什么?赔偿对象该限制在什么范围内?免责条件又有那些?诸如此类的问题在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笔者强烈的兴趣。本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的赔偿制度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一些观点和立法构想,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言,笔者讲述了本文的研究主旨和问题背景,指出由于机动车事故的多发性及严重性,通过责任保险分散风险,保护受害人,实现社会稳定显得尤为重要。第二部分阐述了限额内无过错赔偿原则存在的现实基础和法理基础。第一节介绍了建国后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变迁,并指出采用过错赔偿原则的不足。第二节主要从受害人角度分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采用限额内无过错赔偿原则的现实原因。指出由于受害人人数急剧上升、自我恢复能力有限、索赔途径不畅及第三者责任险对受害人保障不利,有必要修改过去的过错责任赔偿原则,采用限额内无过错赔偿原则。第三节从人权高于路权的角度阐述了采用限额内无过错赔偿原则的法理基础。第三部分阐述了赔偿范围。从赔偿对象、赔偿内容及免责范围三个方面剖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赔偿范围规定的合理性。第一节讨论赔偿对象问题。主要分析有偿乘客、情谊同乘者、驾驶员是否应当纳入赔偿对象范围。第二节讨论是否应将财产损失纳入赔偿范围及保险人的免责条件有哪些。首先从国内外相关规定和我国的现实情况的角度观察,指出对财产损失也实行无过错赔偿原则实无必要。其次指出本条例关于只有受害人故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能免于承担责任的规定并不恰当,免责范围过于狭窄,还应包括受害人的犯罪行为。第四部分阐述了受害人的直接求偿权。第一节论述了机动车交通强制险中赋予受害人直接求偿权的可行性。第二节论述了受害第三者直接请求权的性质。第三节论述直接请求权的行使问题。在此基础上,笔者指出应当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以及不健全保险关系不影响该权利的行使。第五部分阐述了保险人的追偿制度。第一节主要分析了追偿制度的法理基础。在此基础第二节提出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不仅应对受害人及时垫付抢救费,还应对其人身伤亡予以赔偿。第六部分对全文作了简要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