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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司法权的正常运作及其对社会纠纷解决的内在价值承载,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将受到巨大影响。在国家治理的语境之下,司法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司法现代化的内在驱动。随着社会结构的变革与转型,公民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社会生活的法律依存程度不断加深。司法公正已然成为最为根本和必要的法治诉求,司法改革的推进也逐渐成为法治建设的重点与难点。诚如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所言,“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法官是依法行使司法权的主体,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核心是对法官职业行为的改革和优化。从社会公众的视角来看,法官既是案件的裁断者,更是司法品质和司法正义的表征。如果法官履职机制运行不畅,法官依法行使案件裁判权出现问题,社会正义将受到冲击,进而影响法治国家的构建。因此,法官责任制是否得以理性建构就成了司法改革成败的关键。本文以新时期司法改革成果为实践支撑,以“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为导向,讨论法官责任制的建构及其具体运行模式和程序的变革。除去引言部分,本文的整体思路可以界分为三个逻辑层次。第一层是法官责任制的论说语境,奠定了文章的理论基调,是文章的第一部分。着重从现实关怀、功能定位、内在要求三个方面对法官责任制进行理论剖析。第二层是对法官责任制的现状和问题进行揭示,是本文的第二和第三部分。在对法官责任制从违法审判行为责任、绩效考评责任、职业伦理责任三个方面进行现状描述的基础上,揭示了当下法官责任制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第三层次是对法官责任制进行理性重构,也就是文章的第四部分。依据上文对法官责任模式和内容的划分,从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的制度保障;规范违法审判责任的归责、惩戒与豁免;完善考核机制强化审判瑕疵责任的承担;实现法官职业伦理责任追究机制的常态化四个方面进行制度分析和路径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