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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权是著作权中最为基础的一项权利。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消费方式的更新,为复制权理论带来了新的调整与变革——尤其是网络环境中临时复制行为的出现令复制权在网络环境下呈现出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的样态。临时复制问题因应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逐渐进入著作权法的视野,并引发了对传统复制行为及其复制权的一系列争议。本文试图分析临时复制保护的必要性,以及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制临时复制、或其他现行商业模式控制临时复制的可行性。在论证临时复制具有控制的必要性,和现行著作权法无法规制临时复制的前提下,本文提出扩张复制权以规制临时复制,并设置浏览和缓存行为的特定限制与例外的建议,以平衡作品著作权人和计算机用户之间的利益。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导言、正文和结语。导言部分说明本文写作的动机。近年来数字技术飞速发展,计算机用户对临时复制的利用越来越多,作品的权利人也感受到这种临时复制行为对其利益的损害。因此笔者从是否有必要控制临时复制、以及现行著作权法是否能够有效规制临时复制出发,最终探讨了扩张复制权,将临时复制纳入著作权法的规制范围之内的可行性,并对该权利设置限制与例外,为临时复制权的修法提供些许建议。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指出在当前社会下保护临时复制具有必要性。首先,第一章从“临时复制”的特征、定义、类型出发,探讨临时复制的本质,确定临时复制的特征在于其具有临时性,与传统意义上的永久复制行为存在区别。其次,由于计算机用户获取作品的技术发生改变,临时复制行为逐渐在流媒体使用和软件作品使用中均展现出巨大的经济价值。本章第三节指出,大部分国家已对临时复制进行国内立法,或以判例的形式确定临时复制的法律地位。美国、欧盟成员国等发达国家是以复制权控制临时复制的最早支持者,而一开始激烈反对的日本、澳大利亚等国也开始通过立法的方式,将临时复制纳入著作权法控制的范围之内。这不仅是因为国际社会间临时复制的立法趋势,更重要的是社会消费方式的变化给著作权法带来新的挑战。因此在《保护广播组织和有线广播组织条约》的签订过程中,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议案也可以看出国际社会中大量国家和地区禁止临时复制的倾向,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集团提出的《关于分析与数字环境相关的版权的提案》更是指出,临时复制让数字时代中的版权保护成为一纸空文。第二章探讨了以现行立法规制临时复制的可行性。主要包括:论述临时复制件有利用的价值,以及国际环境中临时复制立法的趋势,以及我国在软件保护上存在的困境。本章对“临时复制”属性引起的争议,以及对临时复制在我国著作法中该如何定性进行了探讨,并指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临时复制”规制的缺位,使我国在软件产业和流媒体产业的法律保护上存在一定的漏洞,与我国数字化产业快速发展的现状相比略显滞后。因此以现行立法规制临时复制并不具有可行性,这就需要我国对临时复制行为进行修法,将其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中来。第三章的内容主要是对我国规制临时复制的立法方式提出建议,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复制行为构成要件的讨论和“临时复制”问题的重点——限制与例外。首先,在复制权的变迁历史中,可以看出复制权本身具有扩张性,因此对复制传统著作权法中“复制”的含义及要件均根据传统的永久复制行为设计,而复制行为最为本质的构成要件就在于“再现性”和“固定性”。临时复制符合“再现”要件以及“固定+有形载体”要件。从而得出临时复制是一种复制行为的结论。第二节以“临时复制是一种复制行为”的观点为基础,提出规制临时复制后对计算机用户使用行为的巨大影响,因此设置临时复制的限制与例外具有重要性。因此,应当对限制与例外设置概括式的标准,并规定特定的浏览限制和缓存限制,以平衡用户与作品权利人的利益。最后,结语部分对文章进行了归纳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