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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或译答辩交易)制度,是源自美国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一项独特的公诉制度,其主要内容为:控方(检察官)同辩方(被告人或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谈判,被告人在满足检察官提出的一定条件(主要是认罪)后,检察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减少指控数量,降低控罪性质,或者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法官在查明被告人认罪答辩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后,不开庭而直接按控罪进行处刑。美国以辩诉交易方式处理的刑事案件占绝大部分。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两大法系的英国、加拿人、德国、意大利等国在刑事诉讼中均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各具特色的辩诉交易实践,并通过刑事诉讼立法确立了本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因此,辩诉交易在世界范围内呈现普遍化趋势。日本在刑事诉讼中吸取了英美等国辩诉交易的法律精神并结合该国实际创立了起诉犹豫制度。 本文对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意大利等国辩诉交易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剖析了辩诉交易存在的合理性在于:体现了对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目标追求;体现了现代西方国家打击严重犯罪,获得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刑事司法策略;体现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诉讼民中化思想;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价值观念。同时,也分析了辩诉交易因其结构缺陷而带来的负面效应: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公正;忽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作者运用辩证法、历史分析、比较研究等科学方法,着重针对我国刑事司法现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而引起的诉讼效率低下,被告人实体及程序性权利缺乏保障(刑事政策难以兑现X 以及刑事诉讼中时常发生非理性冲突的控辩关系,用较大篇幅论证了我国借鉴西方国家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因索,建立符合中国同情和刑事诉讼规律的控辩协商制度的合理性、必要件及可行件,井捉川了建立该制度的凤什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