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外贸易法中“贸易促进权”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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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外贸易法中的“贸易促进权”模式是重要的法定条约批准程序。在该模式中,国会将宪法赋予自己的部分权力让渡给行政部门,授权总统参与贸易谈判并签署贸易协议,在授权的时限内,国会对总统达成的最终协议没有修改权,只能在规定时限内批准或否决已通过谈判达成的整个贸易协议。该模式使行政和立法机关同时参与贸易谈判决策,增强了美国政府在贸易谈判中的信誉和谈判能力;确保了国会在贸易政策制订的权力分配上的核心地位,维持了“府会”良好的协作关系;使美国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对外多边、双边、区域谈判策略纳入整个国内经济发展方案来进行统一、协调与审议。 在大量研习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笔者注意到学界从法学、经济学和政治学角度较系统地论述“贸易促进权”模式的论著较少,大量的资料和分析都是散见于众多关于美国外贸政策、外贸法、美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左右等著述中,未形成一个专门论述“贸易促进权”模式的体系。作为国际关系主导理论的现实主义学派认为,日趋增长的国际相互依存性使各国更难以单凭实力来达到预期目标。各国所拥有的不同外贸政策目标和对外贸政策的运用,都会使发展中国家有机会战胜发达国家。因此,笔者旨在从历史分析和实证分析角度入手,借拙文探究美国外贸法中“贸易促进权”的嬗变、“贸易促进权”与多边、双边和区域协定的互动关系,以及“贸易促进权”的功能性分析,预测和把握美国外贸政策的脉象,以期为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提供有益的探索。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 美国对外贸易法中“贸易促进权”模式的产生和发展。笔者首先以国会在贸易决策体制中的地位和国会的贸易政策制定权为基础,论述了“府会”与美国对外贸易政策制定权之间的关系。其次,立足对美国贸易体制受制的国内外因素的分析,探寻国会贸易决策权的变迁。最后,分析“贸易促进权”模式的法律机理,对“贸易促进权”的渊源、概念界定和运行方式均有详述。 第二部分 美国对外贸易法中“贸易促进权”授权的历史演变。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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