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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是指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监管场所对刑罚、刑事强制措施和财产刑、强制医疗等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根据宪法、刑诉法等法律授权,刑事执行全过程要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此一法律监督权实施过程中,所包含的一项基本权能,即对刑事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由于刑事执行活动对于其他普通公权力运行活动的诸多特殊性,决定了对其间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与对其他普通公权力运行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在发案场所、涵盖罪名、发案特点上存在诸多不同之处,有单独研究总结的必要。目前,对刑事执行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一部分,当然属于检察机关的既有权能。在检察机关内部,则要更具体的将此一权力赋予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但自2016年底,中共中央作出全面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决定,力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次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国家工作全局的一项重要改革,其中一项重点工作,就是推动原检察机关内部的反贪部门、反渎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集体转隶至新成立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于此次改革,虽现仍处于探索试行阶段,但仍引起较大范围争议。争议的其中一个焦点就在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虽明确不属于转隶对象,但却也实实在在的享有对刑事执行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改革中这一部门侦查权将如何划归。根据目前情况,这一侦查权仍属于检察机关行使当中,但与改革前所面对的范围、形势均已不同,亦有专门论述之必要。自检察机关行使刑事执行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能后,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显著成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自2010年至2016年初,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已经查办刑事执行职务犯罪案件2169人,平均每年430余人。但也应当看到,囿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自身业务条件、人员条件、硬件条件等等桎梏,当前对刑事执行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办理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与反贪、反渎等专业侦查部门相比差距较大,还存在比较大的提升空间,亟需要认真总结不足、查找差距,同时研究推动业务发展的合理路径。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绪论、刑事执行中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侦查主体、当前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侦查权行使存在的问题、完善刑事执行活动中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的现实路径。本文拟从对刑事执行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征入手,详细论述此类职务犯罪案件区别于其他普通类型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之处,后以目前面临的监察体制改革为视角论述该类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主体,并以实践中刑事执行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情况为基础,论述当前侦查权行使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发展路径。本文提出的一些观点是根据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或基于对实践发展方向的一些个人思考,还有待于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