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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跨境资金流动越来越频繁,促进了国家基础产业的发展和金融业的成长,但也带来了经济危机与金融风险。我国自2001年加入WTO,根据相关要求,开始放松市场准入限制,便利了跨境资金流入中国。特别是我国近年来的高速发展,极大的增强了境内市场的吸引力,越来越多的跨境资金涌入我国。在这其中存在部分的具有投机性质的短期资金流动(“国际游资”),以套利为目的,具有隐蔽性和投机性,成为金融安全的隐患。本文针对这部分异常的短期跨境资金流动进行讨论与分析,结合我国的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探讨境外资金利用监管漏洞进行跨境流动的渠道。第一章首先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概述,根据联合国贸发会公布的历年来全球贸易和直接投资的数据对跨境资金流动的规模有比较具体的了解。其中特别就异常的短期跨境资金流动进行论述,即那些没有固定的投资对象没有固定投资期限,把追求高额的短期利润为目标,从而在国际之间流动的短期资金,这部分资金具有投机性、高风险性和高流动性,资金流动随时可能发生逆转,是金融市场的潜在隐患,流动资金的主体多数为机构投资者和跨国公司。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体系分为国际层面和国家层面,在国际层面主要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清算银行及下属的巴塞尔委员会等,通常是间接的抽象的;而国内监管特别是一国的外汇管理制度则是研究跨境资金流动的法律监管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规则是经常项目允许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实行一定的限制,其中根据中国对外签署的投资保护协定,对于直接投资及其收益允许自由汇回。第二章对热钱的测算方法做了简要的介绍,并指出投机性的短期跨境资金流动很有可能影响我国的汇率政策,在证券或房地产市场制造大量泡沫,对我国的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我国外汇管理局2014年2月公布的《2013年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报告》对口J能造成我国热钱流动的因素作了数据分析,其中特别指出由于热钱流动途径多样,测算难度较大,因此数据结果只是为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提供一定的参考。本章对热钱流动的渠道进行分析,经常项目下通常是利用虚假贸易或转移定价等方式进行;资本项目下可能会通过假借外债、虚报投资收益等方式操纵资金;其他非法途径还包括地下钱庄、货币走私等。第三章对我国的法律监管体系做了较为详细的介绍,主要包括法律的制定及其实施,我国的监管法律体系以外汇管理法为主,银行法、证券投资、海关管理等其他部门法相协调的多层法律体系,其中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占较大比例。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实施法律监管的部门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主体,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海关、外经贸、商务部等、证监会、银监会等组织共同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监测与管理。其中特别依据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汇管理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探讨其可能存在的问题与漏洞。第四章对完善我国的监管体系提出了一定的建议,包括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执行部门能力的强化两方面。要求整合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做到以主体为单位的统一监管,同时完善银行业的监管制度,特别是对外汇指定银行要做好内部监督核查机制,配合外汇管理工作,加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外汇管理局要进一步整合现有的监测系统,完善监测预警机制,海关银行等部门做好信息共享以及真实性审核工作,证券房地产等领域必须严格控制外资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