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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形式,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最重要、最活跃的经营主体,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达,公司在运营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公司僵局即是其中之一。越来越多的公司僵局纠纷涌现到法院,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本文将研究视角聚焦于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存在的公司僵局问题以及对其提供司法救济的探讨。文章通过介绍公司僵局的内涵和基本分类,阐述了公司僵局状态导致的危害及产生的原因,通过对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的总结和反思,具体分析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处理公司僵局纠纷存在的法律障碍,并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有的尝试,阐述了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纠纷的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上,通过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已有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解决公司僵局的途径,从丰富司法解散相关制度,设置强制股权转让、临时董事制度等方面来完善我国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论文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为“序言”,主要交代了论文写作的缘由,即公司僵局的出现及其危害,以及司法救济的苍白无力,提出司法救济及完善法律制度的问题,为正文的阐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我国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现状,阐述公司僵局的内涵及分类,剖析公司僵局的成因及危害,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公司僵局的不断出现,需要司法救济和不断完善《公司法》等法律制度,以适应解决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司僵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第三部分主要是通过介绍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法理基础,指出健全的公司法律体系,必须为公司在出现僵局是提供司法救济,这是保护公司、股东、利害关系人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必然选择,也是破解僵局的必要途径。进而,文章较为详细地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成熟的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的内容,作为我国建立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的有力借鉴。第四部分通过比较新旧《公司法》处理公司僵局纠纷的不同案例,指出我国正初步建立起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法律制度。但新《公司法》仅有183条作出规定,较为原则,存在着公司僵局的判断标准过于原则化,公司僵局司法解散救济途径单一、程序不明确等不足,需要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第五部分主要阐述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的具体构造。首先陈述了制定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原则的指导下,指出建立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可以通过丰富司法解散相关制度,设置强制股权转让、临时董事制度等方法来保障股东和公司的权益。以期为公司僵局司法救济提供有益借鉴。最后一部分为“结语”,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指出公司僵局的出现及解决僵局的司法救济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同样不可避免。只有面对问题,与时俱进,不断解决问题,并在解决问题中不断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和多元司法救济制度,才能使各类不同公司僵局得到解决,从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