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新的制度之一。代位权,指的是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制度,突破了传统的债的相对性原则,允许债权人代行属于债务人的权利,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债务人的债权,赋予债权人一种全新的保护自身债权权益的方式与手段,对于解决现实生活中实际存在的“三角债”、“连环债”等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代位权制度并非我国之首创,也并非古来即有之。传统的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债权债务关系大量涌现,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也时有发生。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债的保全,即债权人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制度应运而生,代位权即是债的保全方式的一种。最早将代位权制度固定在成文法中的,是法国民法典。时至今日,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体系中,大多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我国在1997年的合同法中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对代位权的行使进行了规定,由此确立了我国的代位权制度。撰写本文,旨在从代位权的理论基础与依据出发,结合我国法律关于代位权的相关规定,通过对代位权诉讼的一些实证案例的分析研究,对实践中代位权行使的要件进行必要的量化分析,并结合实例对完善我国代位权制度的架设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大致分为以下内容。第一章所述的是代位权的一些基本问题,包括代位权在近现代民法中的地位、概念、起源、行使要件、价值功能等基本内容。第二章是对我国代位权制度的阐述,包括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代位权制度的规定及其与传统代位权理论相比较的特殊性。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主要结合对司法实践的考察,对代位权行使及诉讼中的一些较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三章内容是在综合上文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代位权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